一、把握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特点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代表为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活动。实质上就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定性。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说明了三层意思:一是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对代表作出的法定要求;二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是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出的任务;三是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设定的目的。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二)职责性与义务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既是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因此,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同时,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代表只有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才能实现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目的,最终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因此,人大代表必须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三)多样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一种经常性的工作,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联系方式,如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设立人大代表联系信箱,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向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上情下传、下情上达,让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二、认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作用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履行代表职责的前提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人民选举出的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实现的。因此,人大代表要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首先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并把它们及时反映给国家权力机关,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与国家的发展大局结合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行动的决策。
(二)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权力的行使,归根结底都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同时,做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也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并从人民群众那里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所以,人民群众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的不竭源泉。
(三)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大代表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履行职责,是否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一方面,使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了解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他们的评议,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自己更好地依法履职;另一方面,通过联系,进一步了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自己工作的希望和要求以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希望和要求,从而激励自己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更好地完成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自己所托付的重任。
三、掌握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方式及内容
(一)代表同选区选举单位人民群众联系的方式及内容
人大代表与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1.访问联系。即代表利用方便机会有目的、有准备地到选民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听取选民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通信联系。即利用书信、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群、微博等通信形式与选民沟通情况,传递信息。
3.接待来信、来访。即代表在自己的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直接听取选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通过召开选民座谈会的方式联系。即由代表事先拟订方案,提出议题,邀请辖区部分选民参加座谈会,集中听取选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会议。即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席会议,了解原选举单位的情况以及参加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及决定、决议,有针对性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如视察、专题调研等。通过参加这些活动,把发现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和反映。
7.传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即代表每次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后,要认真及时地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宣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基本精神以及作出的决定、决议,以此宣传和带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群众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精神和各项决定、决议,并付诸实施。
8.向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工作。即代表要利用述职等方式,汇报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如提出议案、建议情况,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
(二)代表同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积极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闭会期间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和其他活动。
2.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通知和要求,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有关会议,在审议议题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认真阅读本级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有关刊物和公报,了解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动态,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积极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机构沟通情况,及时反映在执行代表职务时遇到的问题,取得帮助。
5.代表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部门。
四、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应当注意的问题
代表联系选民是了解社情民意、知情督政、依法履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途径。但法律只明确了联系选民的要求,没有对联系选民的内容、方法作具体规定,因此,当前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联系形式较单一。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主要以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为主,代表个人主动安排时间联系选民较少,联系的主要形式仅仅停留在设立代表接待选民日,定时定点接待选民;召集部分选民座谈;走访选民等。这些联系方式接触选民的人数有限,也限制了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声音。设立意见箱、公布电子邮箱或电话号码等由于受代表物质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也很难成为联系选民的普遍方式。
(二)联系内容不广泛。从实践中看,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主要是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选民向代表反映具体问题,没有与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结合起来;没有与提高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结合起来;没有与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结合起来;更没有与接受选民监督结合起来。有的代表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联系选民心有余而力不足,单独联系选民活动无从下手。
(三)联系成效不明显。选民向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后,迫切希望及时得到反馈信息。由于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对选民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没有力度,导致联系成效不明显,影响了代表在选民心中的地位和威信,又使代表觉得难以向选民交代,从而挫伤了双方的积极性。
(四)联系范围不普遍。由于工作的关系,有的代表平时接触的选民较多,能听到最基层群众的意见,而有的代表几乎不联系选民。有些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由于工作调动或事务繁忙,也很少联系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联系选民只在部分代表中开展,联系选民的范围有局限,不能达到全面联系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目标。
五、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途径
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水平。密切联系群众,不仅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要做到诚心、细心、热心,一心一意为选民。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
代表能否密切联系选民,依法履行职责,与代表的履职意识及能力有关。各级人大要组织代表进行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一要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等,提高代表的政治责任意识;二要认真学习宪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刑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履职水平;三要学习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掌握联系选民的方式方法,提高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能力;四要学习相关的政情,通过向代表寄送资料、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等,让代表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使代表与选民联系时更具针对性。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联系网络
代表法对代表联系选民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使这项原则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就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切实改变当前工作中缺少章法、自由随意的状况。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一要明确代表联系选民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组织领导等;二要明确对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内容、形式等作比较灵活、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三要明确选民反映的问题的处理办法;四要有代表联系选民的约束激励机制。要从制度上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服务和保障,发挥好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作用,提高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要转变工作作风,讲究联系方法
代表联系选民就要经常活动在选民中间,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和体察百姓疾苦为主,了解选民的所思所盼,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集中选民的集体智慧,做到思想上息息相通,感情上水乳交融,工作上为民谋利,能够更好地实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这样才能提高国家机关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更要注意方法和策略,平时要勤思考、多积累,联系选民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针对人民群众的心态、心绪、心理,站在人民的角度,选择正确的联系方法和策略。采取亲自深入一线实地调查与召开座谈会听汇报相结合;经常性联系与专题调查相结合;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帮民排忧解难相结合等方式,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议题和决策提供依据,为政府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正确有效的方法和策略,联系选民,履行职责,筑牢人大代表履职的基石。
(四)要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
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阶层,身份、职业、个人能力差异较大,代表所在选区的选民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联系选民的方式不能单一化,而要因地、因人、因事而异,丰富联系形式,如通过调研、视察、走访选民;建立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组织主题活动;邀请选民参加座谈会;应选民要求接待来访;公布电子邮箱或电话;建立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搭建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推动代表联络机构面向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民生热点,为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对话服务,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交流互动实效。
(五)要强化服务理念,深化联系内容
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是应有之义。代表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联系选民作为服务的重要手段,联系的内容要广泛,不仅要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向选民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现状;调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选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沟通与选民的感情;向选民汇报自己行使代表职权情况,接受选民的监督;与选民结成帮扶对子;等等。
(六)要注重解决落实,强化联系实效
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要得到选民的支持与理解,选民反映的建议与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关键。代表法规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因此,代表对选民反映的建议和意见,要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并把办理情况及时告知选民,让选民真实感受代表的作用。对代表而言,对选民反映的问题,要提交给相关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作为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同时还应尽自己的努力,积极为选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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