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服务保障的内容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服务保障的内容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是指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不受干预,而享有的特殊权利。代表执行职务既包括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也包括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是指为保证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有关机关必须保证在物质方面能够满足代表执行职务的需要。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是指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不受干预,而享有的特殊权利。代表执行职务既包括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也包括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代表法第四章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言论和表决特殊保护

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免受追究,即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一)代表的言论免责权的适用对象

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适用范围:(1)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包括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以及代表应邀列席的主席团会议等;(2)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邀列席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和应邀列席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会议的发言;(3)人大代表参加的代表小组会、座谈会等其他会议上的发言;(4)人大代表参加或应邀参加的原选举单位有关会议及其他会议上的发言。

(二)代表言论免责权的主要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而追究其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这里的发言应作广义的解释。发言包括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发言,甚至是事后证实的完全错误的发言。

二、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人身特殊保护

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特别保护,是指人大代表在除了享有法律对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保护权外,对人大代表另外规定了附加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一)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果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同意对该代表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有关机关不能对该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就是法律上的事先报告制度。

2.如果因为代表是现行犯,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即时发现,需要立即对其予以拘留,来不及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是法律上的事后报告制度。

3.有关机关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要采取法律规定的除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也应当经过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4.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5.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三、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是指为了使人大代表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即人大代表不脱离本生产或工作岗位,大多数人大代表又是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骨干力量,工作比较繁重。因此,人大代表进行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容易在时间方面出现困难。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所在单位除保证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也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如果代表所在单位不依法给予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人大代表有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需要说明的是,代表自己安排的活动,如持证视察,走访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等,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给予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证应当包括:(1)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2)参加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会前组织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时间;(3)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4)走访选民或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时间;(5)归纳整理收集来的群众意见,形成代表议案、建议的时间。

四、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是指为保证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有关机关必须保证在物质方面能够满足代表执行职务的需要。物质保障是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的基础。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代表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部门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并不得影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职称的评定。代表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私人企业等。无论代表所在单位属于什么性质,都有义务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即按满勤、全勤对待。其他待遇是指奖金、生活补贴、岗位津贴等待遇。如果代表所在单位实行的是固定工资,不得因代表参加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的活动而减发工资;如果代表所在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必须减除其参加代表活动所应当完成的定额,但不减工资。如果代表所在单位拒绝履行为代表提供物质保障的义务,应当对其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主要是指农民、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家,他们本身没有国家发给的固定工资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以及代表个人的经济状况、代表执行职务的工作量以及本级财政能力等实际情况。补贴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只能是按照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予以适当补贴。包括误工、误餐等补贴。

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保证代表执行职务时的原有待遇不变,如果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不予以经济上的保障的,人大代表有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五、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机构

党的十八大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不同地方人大机构的设置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如吉林、贵州和黑龙江三省及其所属地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是专门委员会。其他省、市、区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绝大多数是代表工作委员会,所属地区都是代表办公室。应该统称“代表联络机构”。但不管怎样设置和叫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当有为代表执行职务服务的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工作人员,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这是从组织机构上强化与人大代表联系、为代表服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保证人大代表工作、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联络机构,要建立与代表联系制度,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建立代表接待日,定期接待人大代表,走访人大代表,了解和解决代表工作和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2.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和总结代表活动经验,通报有关情况,商讨开展代表工作、活动的办法和措施。

3.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

六、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信息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信息保障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措施。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搭建代表知情知政、获取信息资源的网络平台。通过平台向代表提供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有关文件、参阅材料、工作信息以及国内外研究资料等信息资源,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料。

七、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学习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学习保障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提供服务。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每一项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这就要求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必须具有宽广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必须具备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能力。为此,代表要通过参加培训学习的形式,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代表参加培训有多种形式,如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初任培训原则上在代表选举产生后一年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代表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搭建代表学习培训的平台。加载法律法规、人大知识、专题讲座等电子数据,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积极探索代表远程学习培训。丰富代表培训内容,提高代表培训实效。

八、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保障是指为保障代表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机关应当满足代表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必要经费。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不从人民代表大会领取工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保障的法律规定

代表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订代表活动经费预算计划,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资料费、误工补助费等。

2.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拨付。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代表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3.代表经费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负责掌握,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能随意挪用、挤占。乡级代表活动经费,由乡级人大主席掌握使用。

(二)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经费使用范围

法律法规对代表经费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上看,代表经费包括代表活动经费和代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1.有固定工作的人大代表,其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奖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

2.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主要指农民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主要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代表个人经济状况给予补贴。包括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参加闭会活动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和误工补助费。

3.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所需费用。

4.代表培训所需费用。

5.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所需费用。

6.为代表、代表小组订阅有关书报刊及其他学习资料费用。

7.寄送代表信函和印制代表学习材料费用。

8.购置组织代表活动所需办公用品费用。

9.对患病、生活困难代表、逝世代表家属慰问费用。

10.代表活动所需的其他费用。

九、搞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保障是指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一)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

对人大代表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反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行政处理。主要包括:(1)违反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或乡镇级人大主席反映,并要求处理。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2)对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故意扰乱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秩序,对人大代表围攻、起哄、谩骂、造谣惑众甚至煽动闹事,或者以假情况、假材料和假数字欺骗人大代表等,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当事者行政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罚。

(二)刑事措施方面的保障

对人大代表刑事措施方面的保障是指如果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干扰和破坏,触犯刑律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应当依照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申辩的权利

罢免代表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这套严格的程序应当包括五项内容。

1.提出罢免代表的程序。按照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罢免人大代表有两种方式:(1)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方式是由原选区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选举法第四十九条对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2)选举法第五十条对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要求罢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直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其转报该有关机关;要求罢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在接到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书面材料后,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进行审理,及时组织调查;属于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转报,并协同组织调查;属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通知该级机关有关人员,组织进行调查。受理机关对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的指控材料,须经查证属实,方可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讨论。

2.被提出罢免代表申辩的程序。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提出罢免的由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以上法律规定说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无论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还是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都有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并且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的程序是法定程序,除非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自行放弃这一权利的行使。因此,为保护被指控的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讨论被指控者的问题时,有关机关应当告知被指控者代表本人允许其提出申辩。罢免代表不经当事人申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能罢免代表职务的。这不仅是罢免代表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法定的程序要求。

3.有关机关应当将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意见印发的程序。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如果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印发有关会议,不能置之不理。

4.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案。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罢免代表需要进行表决。(1)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罢免要求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概况地说,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罢免代表的决议报送备案公告程序。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罢免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

Weibo Article 1 Weibo Article 2 Weibo Article 3 Weibo Article 4 Weibo Article 5 Weibo Article 6 Weibo Article 7 Weibo Article 8 Weibo Article 9 Weibo Article 10 Weibo Article 11 Weibo Article 12 Weibo Article 13 Weibo Article 14 Weibo Article 15 Weibo Article 16 Weibo Article 17 Weibo Article 18 Weibo Article 19 Weibo Article 20 Weibo Article 21 Weibo Article 22 Weibo Article 23 Weibo Article 24 Weibo 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