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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阶段律师的工作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在上述预审或发审委审核的过程中,应予以充分的注意,对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问题,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中国证监会虽无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意见,但其反馈的问题涉及需要律师进行核查,或者,需要律师对法律事实的合法性、有效性、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作出判断的,律师亦应当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后,中国证监会在预审以及发审委在审核过程中,会提出一些问题或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公司。对于中国证监会反馈的问题或审核意见,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应有针对性地积极地作出回应,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补充提供材料;(二)出具补充说明或意见;(三)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四)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等等。

律师在上述预审或发审委审核的过程中,应予以充分的注意,对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问题,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中国证监会虽无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意见,但其反馈的问题涉及需要律师进行核查,或者,需要律师对法律事实的合法性、有效性、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作出判断的,律师亦应当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通常在一个项目的预审阶段以及发审会审核阶段,中国证监会有可能多次反馈问题,而在该过程中,律师则应多次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依次编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等。

在实践中,律师在上述阶段中,一般只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即可,而无须出具律师工作报告,这就需要律师在此阶段中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与申报阶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不同,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仅仅是结论性的意见,除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外,补充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包括对事实详尽描述以及据以判断该事实法律状况的的法定依据。

在该阶段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格式如下:

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伦股发律意补字第××号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年××月××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号《××法律意见书》和××号《××律师工作报告》。

现就中国证监会于××年××月××日提出的××号反馈意见,本所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问题

1.1 存在的问题,补救的措施及其结果等。

1.2 本所律师认为(律师发表补救措施的合法化以及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意见)。

二、关于××问题

2.1 存在的问题,补救的措施及其结果等。

2.2 本所律师认为(律师发表补救措施的合法化以及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意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的日期为本页以下签署的日期,并由本所律师××、××签字,本所负责人××签发,本所加盖公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

                 (姓名)

主任:____       经办律师:____

    (姓名)         (姓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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