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项目,目前仍属于国家限制性外商投资行业,律师在办理该等法律事务时,应注意向外国投资者介绍申请条件、须准备的文件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就外商投资各类服务贸易项目应具备的申请条件、须准备的文件以及所适用的规定作一介绍:
一、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1.申请条件:
(1)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出版物印刷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一级新闻出版局批准文件;
(10)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1)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含此前由商务部已批准的企业)。
(2)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仍由商务部审批。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企业(即全部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前置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一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4.基本程序: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取得省一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申请人将申请设立的材料及新闻出版总署或省一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一级商务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属商务部审批权限的,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
(3)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的印刷业经营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或省一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报省一级商务部门批准。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原外经贸部令第16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月29日)。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1.申请条件:
A.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B.外商投资货代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两个条件:
(1)正式开业满一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资;
(2)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4)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6)董事会成员名单、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企业营业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及范围:
(1)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省一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3)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省一级商务部门负责办理。
(4)省一级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①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②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③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④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⑤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⑥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⑦咨询及其他货运代理业务。
4.基本程序:
(1)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涉及商务部审批权限的,由省一级商务部门转报商务部批准。
(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商务部不再对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资格执行审批,不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但要向省一级商务部门通过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A.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省一级商务部门领取《备案表》。
B.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C.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省一级商务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商务部令〔2005〕第19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
(2)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三、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
1.申请条件:
外商可以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无船承运企业。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合同、章程原件(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及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签字备案原件;
(6)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1)申请及设立外商投资无船承运的企业,应先向交通部提出申请,获准后,交通部一般会下发由交通部水运司的许可文件,取得许可文件后到省一级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商务部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今后申请变更事项也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4.基本程序:
申请及设立外商投资无船承运的企业,应先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交通部的许可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区)、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第1号)。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申请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不受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企业董事会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10)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1)原由商务部审批的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目前已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但其前置许可审批仍为建设部。
(2)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4.基本程序:
(1)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先取得建设部许可后,由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2)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需先取得省一级建设管理部门的前置许可后,将有关材料及省建设厅的许可文件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注意事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建设部、原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
(2)建设部、商务部令〔2003〕第121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19日)。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1.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企业董事会名单、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10)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1)原由商务部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目前已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但其前置许可审批仍为建设部。
(2)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其前置许可审批为省一级建设管理部门,企业设立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4.基本程序:
(1)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先取得建设部许可文件后,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2)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应先取得省一级建设管理部门的前置许可文件后,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建设部、原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
(2)建设部、商务部令〔2003〕第122号《〈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19日)。
六、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
1.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仅限中外合资,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10)交通部立项批准文件。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1)原由商务部审批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项目,目前已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但其前置许可审批仍为建设部。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其前置许可审批为交通部,企业设立仍由商务部审批。
(3)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除外)也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4.基本程序:
(1)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地交通部门提出申请,报交通部批准。
(2)申请人收到交通部批件后,应当在30天内持批件及有关材料向省一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一级商务部门收到材料后,符合规定的在45日内予以批准。
(3)申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人在取得交通部批件后,由所在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一级商务部门,经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商务部。
5.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资金用于货物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2)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经营期限,但每次延长不超过20年。
(3)取得外商道路运输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否则,立项批件自动失效。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增加CEPA协议的内容,包括香港服务提供者从事“直通车”和城市出租车、公交业务的内容。
(5)目前,除广东省可以按照以前做法,批准设立粤港澳之间的“小直通”企业外,各地如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的香港与内地各地的“大直通”企业,企业应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6)城市公交、出租车尽管已经收入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但《道路运输条例》将城市公交、出租车排除在外,目前,可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城市公交、出租车业务,但在批准前应先取得前置许可,即须征得当地城市公交、出租车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6.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交通部、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9号令《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0日);
(2)交通部、商务部令〔2003〕第12号《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31日);
(3)交通部、商务部公告〔2004〕第35号《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4年12月28日)。
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
(5)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
(6)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
(7)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8)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省一级经贸委对企业可行性报告的同意意见;
(5)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企业营业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10)投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1)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和审核、备案材料;
(12)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3)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14)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5)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述方式从事分销业务,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2)涉及以下经营方式或分销商品的,由商务部审批:
①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②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
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商品、音像制品分销(不包括批发)。
(3)从事零售业务,店铺面积无论大小,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4)已设立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5)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商务部批准已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的变更,现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4.注意事项:
(1)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应报商务部批准。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店铺的,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征求省一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后按规定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八、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1.申请条件:
(1)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国家已经不再对物流企业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申请从事多项物流业务,应符合分别从事所申请的各项物流业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最高条件;
(3)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权比例不超过50%;
(4)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审批,目前商务部已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接受委托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海、陆、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第三方物流业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代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
以上业务涉及前置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批准。
4.基本程序:
申请人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经初审后,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道路运输、国际海运、民用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业零售业务的应先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38号)。
九、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1.申请条件:
(1)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2)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4)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对外贸易公司。
(5)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
(6)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对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经营场所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资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由商务部审批。
4.基本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原外经贸部令〔2003〕第1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1月31日);
(2)商务部令〔2003〕第10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2003年12月7日)。
十、外商投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1.申请条件:
A.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3)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4)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B.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5)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6)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设立汽车总经销企业必须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书;
(10)设立汽车品牌经销企业必须附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书;
(11)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申请设立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由商务部审批。
4.基本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十一、外商投资租赁业企业
1.申请条件:
A.设立租赁公司应符合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B.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C.其他条件:
(1)租赁财产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财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2)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企业董事会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投资各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0)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1)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2)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
4.基本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2)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人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5〕第5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2月3日)。
十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1.申请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2005年12月10日起可独资。
(2)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注册资本应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A.设立广告企业: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2)县(市)外经贸局的初审意见;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外方个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6)资信证明复印件;
(7)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经营场所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B.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外商投资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需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4.基本程序:
(1)申请人在取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
(2)设立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征求同级工商局意见后审批,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分支机构设立地省级商务部门和工商局。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2008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修改公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b.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c.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条件:
a.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b.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c.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d.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10)卫生部批准文件。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商务部审批。
4.基本程序:
申请人在取得省卫生厅初审意见函和卫生部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卫生部、原外经贸部令〔2000〕第11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
十四、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
1.申请条件:
(1)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a.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b.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c.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d.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e.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2)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1条中第a、c、d、e条规定的条件外,第b条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3)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条件:
a.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b.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c.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4)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条件:
a.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b.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c.投资者应符合上述1、2、3条规定的条件;
d.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5)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10)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由商务部审批。
4.基本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6月12日)
(2)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修订(2005年2月17日)
十五、外商投资电影院
1.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影院土地使用权或经营场所购置(或租赁)证明(附产权证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
3.应注意的审批机关权限:
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4.基本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报省一级商务部门,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审批,并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5.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3〕第2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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