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所有文件上的签字是否有效,即文件上签字人应是投资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委托其他人代签字应附有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资信证明与投资者一致性、时效性,资信证明中资金额与出资额是否相符。
律师在核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方面要点:
1.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所有文件上的签字是否有效,即文件上签字人应是投资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委托其他人代签字应附有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法人证件(商业登记、营业执照)有效性;
4.资信证明与投资者一致性、时效性(资信证明的有效期限为半年),资信证明中资金额与出资额是否相符。根据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执行意见》,工商局已取消了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因此,对资信证明的审查可放宽掌握;
5.中方合营者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是否有国有资产,是否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的时效(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有效期为一年),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6.所有文件是否有打印日期、签字地点及签字人名字,并要注明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授权代表人;
7.涉及某些特定行业的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的是否按规定申报、批准;
9.生产场所租赁的出租方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征用土地企业自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时效性(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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