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权限
(一)商务部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鼓励、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
2.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1)项目资金需国家综合平衡;(2)项目用地超过地方审批权限;(3)涉及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项目;(4)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生产力布局项目。
3.按规定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航运公司、水上运输业、民用航空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对外贸易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一级建筑施工业、广告业、医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殡葬业、音像制品复录企业、商品零售业、金融业、租赁业、旅行社、资产评估机构、翻译、铁路建设经营等项目、投资性公司。
4.以下项目由商务部审批:
(1)重点商品中含“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项目;
(2)销售方式中含“邮购、网上销售、电话电视销售、自动售货机”项目;
(3)经营范围中含“担保”字样的项目。
(二)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鼓励、允许类项目;
2.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3.涉及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省里平衡的项目;
4.按规定需报省里审批项目:公路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下)、工程安装、室外装修,矿石、荒料、沙料开采,电站(联接省电网)、高尔夫球场、别墅、写字楼、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桑拿浴、水上游艇、空中飞翔机、研发中心、国际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企业、建筑业、印刷、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运输、商业、物流,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注:除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外,其他项目各省规定可能不尽相同)。
(三)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普通住宅、一般性旅游项目(三星级以下宾馆,不含三星级)(注:各地规定可能不尽相同)。
(四)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权限同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但房地产项目、外资企业申请减资、延期到资等变更事项除外(注:各地规定可能不尽相同)。
(五)商务部下放或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建筑业企业、印刷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下放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变更事项,换证的同时向商务部备案;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3.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21号),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同一城市经营地址、董事会人数、经营期限等变更),委托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报商务部备案。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4.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2008年8月11日起执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增资属于限额(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外资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5.旅游饭店项目与房地产项目颁发批准证书时,通过《外资审批统计业务系统》报商务部备案审核。
6.商业企业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了商业企业零售店面超过一定规模要上报商务部审批的规定,商业零售企业无论经营店铺面积大小,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经营范围涉及书、报刊和直销字样的以及经营方式为无店铺销售的,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铁矿石、氧化铝、铝土矿销售,审批权限仍在商务部。
商业企业经营产品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品种,在审批前要先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经贸委(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外商投资项目首先应按项目性质(新建或技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先向发改或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然后,再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公司设立核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权限项目审批程序
企业向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持批文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由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设区市权限项目审批程序
属于设区市管理权限的项目,由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专报文件,上报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项目审批程序
属于省级权限项目,由设区市、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核转报文件,上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由省一级商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四)商务部权限项目审批程序
属于商务部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核专报文件,逐级上报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核发批注文件及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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