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性质的企业,其在境内进行再投资活动,受到一定的规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条件以及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及其行政许可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定义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明确以下方面的问题:
1.从再投资的主体条件而言,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方具备再投资资格;
2.再投资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二是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适用的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适用的法规主要是原外经贸部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资格、行政许可程序及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前提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投资领域应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四、关于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外经贸审批机关批准后,报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营业执照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并不说明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