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行政方法概述
行政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方式、手段及措施等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方法则是指行政主体依靠行政权威,运用命令、规定等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指挥下属或行政相对人的管理方法。本章“行政方法”取广义。
10.1.1 行政方法的含义
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当人们面对一个个复杂的问题时,仅有正确的理论做指导是不够的,还需要能够直接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科学方法,这些方法统称行政方法。因此,行政方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手段、措施的总称。
行政方法对于行政主体来讲十分重要。在行政活动中采用什么样的方法,直接决定着行政活动的效果。对于政府这样一个掌握国家命运的组织来说,其在履行职能时所采用的行政方法,对国家每一步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我们这样一个处在关键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是如此。毛泽东曾深刻地论述过任务与方法的关系问题。他说,“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1]这里讲的就是方法的重要性。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行政方法首先要符合法律规范,否则出发点再好,也不能有效实现行政目标。2004年发生在湖南省嘉禾县的事件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该县引进了一个能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商业开发项目,为了迅速实施这一利“官”利“民”项目,县委县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强逼开发地居民搬迁,如对不同意拆迁的李会明夫妇等3人实施正式逮捕、强迫有拆迁户亲戚的县直机关干部做动员工作否则免职等。虽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行政方法的选择不当,导致行政违法的严重后果。因此,对行政方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0.1.2 行政方法的种类
行政方法的根本功能是为了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所涉及的范围不同,种类不一,由此决定了行政方法的类型也不会是单一的。一般情况下,人们将其分为制度性方法和技术性方法。所谓制度性方法,就是通过对制度的改进来进行管理,包括行政指令方法、法律政策方法以及经济方法等;而技术性方法则是指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进行管理的行政方法,如全面质量管理、网络技术、市场预测法、系统工程等。
在行政法中,行政方法研究的重点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方法。行政管理的法律方法是行政方法的一种,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通过行政立法、行政司法方式等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法律方法可以分为刚性和柔性两种不同类型,刚性法律方法是指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特点的方法,如行政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检查、行政处置、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单方面规定处理的行为,不问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特点。柔性的行政管理法律方法具有官民合意性、互动性等非强制性特征,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本章主要研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这两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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