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有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的法律制度;其次,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管辖决定了其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再次,对行政机关来说,则意味着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哪一个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类型。
12.3.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其中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普通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行政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复杂程度。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以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赋予基层人民法院普遍管辖权,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为法院系统的基层单位,数量大、分布广,由其作为第一审法院便于及时、迅速地解决行政争议。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多为行政争议发生地,与诉讼当事人比较接近,由其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取证,有利于正确作出裁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得受理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包括三类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以及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包括作出有关适用法律的批复和司法解释。因此,由它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能是个别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特殊案件。
12.3.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如果说级别管辖是解决行政案件审理的纵向分权,那么,地域管辖要解决的就是横向分权,即同级法院之间由谁审理某一具体行政案件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说,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谓行政机关所在地是指行政机关的整个或主要机构所在的区域。
特殊地域管辖是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管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这三类特殊地域管辖中,前两类又属于共同管辖。对同一个行政案件,两个以上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相对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同时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初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同时收到诉状的,由起诉人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12.3.3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与法定管辖相对应,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法自由裁定的管辖。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管辖有三种。
1.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移送要作移送管辖的裁定,此裁定对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不能再自行移送。如果移送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该案件确有困难,应当说明理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个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法律规定指定管辖,其目的在于及时排除管辖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行政案件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裁判。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因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的出现,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等。(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3.管辖权的转移
它指基于下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或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把有管辖权的案件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上级人民法院把有管辖权的案件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具体有主动提审和报请提审两种方式。主动提审是上级人民法院主动审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提审是基于下级人民法院的请求,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另一种是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决定。其决定一旦作出,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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