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3.2.1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分为亲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在上述权利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国家予以赔偿。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违法拘留。此处所称拘留是指行政拘留,即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的人,剥夺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实施拘留的,属于违法拘留。因违法拘留造成公民人身受到损害的,国家予以赔偿。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很多,如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人身管束、限制染疫人的人身自由等。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认定事实错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拘禁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权限,即无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实施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有权限,但严重越权,即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机关以法定之外的名目或理由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自由的,如有的乡政府或工作人员用办学习班不让回家等方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如,受公安派出所委派的联防队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公安机关要承担责任。虽然联防队员不是行政人员,但作为行政机关的委托人员,在行使委托事务中,以上述方式造成公民损害的,国家也应给予行政赔偿。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场合、使用条件和程度使用,否则,侵犯相对方权利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行政机关其他的违法职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如刑讯逼供、打骂体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3.2.2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就法人而言,财产权包括经营自主权、采矿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具体有以下几类: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处罚主体不合法、超越权限、处罚对象错误、处罚内容违法、处罚程序违法等。无论是哪一种违法形式,只要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实施主体不合法、超越权限、强制措施的对象错误、强制措施的程序违法及疏于对财产的保管而造成的损失等。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收相对方的财物,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计划生育部门征收超生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等。这些一般均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征收条件、数额、方式等。如行政机关违法向公民或法人征收财物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上述几类行政行为可能侵犯相对人财产权外,在行政管理中,还存在大量的、多种多样的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此,只要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13.2.3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行使职权的行为和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某税务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辖区酒店大吃大喝,并醉酒殴打他人致伤,就属于个人行为,国家对此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例如,某公民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不服,一气之下服毒自杀,国家对该公民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说的“法律”,应当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