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犯罪黑数大
职务犯罪黑数是对潜伏职务犯罪总量指标的估计值,是相对于已经被检察机关处理的犯罪明数而言的。可以分为绝对职务犯罪黑数与相对职务犯罪黑数两类,前者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未被检察机关发现的职务犯罪数;后者是指职务犯罪发生后被检察机关所觉察,但犯罪人不能查明、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没有起诉、被告人被审判但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布无罪的案件。对于研究犯罪状况而言,相对犯罪黑数的意义比较重要。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从发生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经过发现犯罪线索、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大量的职务犯罪线索都被损耗了。
因此,对于职务犯罪黑数,编制检察院的受案、立案、起诉以及法院收案案件的统计表,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至于法院判决职务犯罪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数量,笔者没有列入统计表。一来,缺乏数据;二来,有罪判决的情况一般都根据生效判决被告人的人数来统计,很难统计有罪判决的案件数量,如果将其列入也将因为衡量标准不一致而无法计算比重;三来,根据表3,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被告人的有罪判决率为99.30%,职务犯罪刑事被告人的有罪判决率约为98.07%。所以,在我国,法院收案以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有罪判决情况对职务犯罪黑数的影响不甚大。
根据表1、表4、表7可以得知1998~2002年职务犯罪的受案、立案、起诉、收案的案件数量,根据表13可以得知2003年的立案与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但是,表1只能提供法院2003~2004年的职务犯罪结案数量,表14只能提供2004年立案、提起公诉的人数。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首先,对于2004年立案、提起公诉案件数量可以进行估算。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数在上文根据表25已经估算为40122件。根据表14,已知2004年立案、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人数为43757人、30788人,可以根据1998~2003年的检察机关立案、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数占立案、起诉人数的比重来估算。
起诉中案件数与人数的比重统计表如下:
表27 1998~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起诉案件数与人数的比重统计表
①该类数值表示负增长。其他表格中同类数值的含义同。
这样,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数可以估算为26982件。
其次,对于2004年全国法院职务犯罪收案数,已知结案数,可以根据现有的收案与结案的数据关系进行大致的估算。
表28 1998~2003年全国法院职务犯罪结案率统计表
因此:根据表28,由于法院职务犯罪结案率的增幅非常小,所以可以根据前5年的平均结案率99.245%估算2004年法院职务犯罪的收案案件数。根据表4,2004年法院结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为24184件,所以收案数可以估算为24001件。
表29 1998~2004年职务犯罪受案、立案、起诉、收案比重统计表
①数字前面标注“*”的,表明该数字为估计值。
另外,根据表5、表6,可以得知以下数据:
表30 1998~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案件立案率统计表 单位:%
表31 1998~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渎职案件立案率统计表 单位:%
根据上述三份表格,不难发现职务犯罪在检察院立案、提起公诉环节的漏网较多,犯罪黑数大。1998~2002年,检察院立案占受案的平均比重为41.864%,检察院提起公诉占受案的平均比重为22.99%,法院收案占检察院受案的平均比重为21.634%,法院收案占检察院立案的平均比重52.078%,法院收案占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平均比重为93.954%,1998~2003年,检察院提起公诉占立案的平均比重为55.90%。关于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比重,现在没有更全面的数据。不过根据表3,2002年贪污贿赂罪的有罪判决率为98.35%,渎职罪的有罪判决率为94.23%。整体来看,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100件职务犯罪线索,约42件被立案侦查,约23件被提起公诉,约22件被进行审判,约95%的被告人会被判有罪。具体来说,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率高于渎职案件,贪污贿赂案件中,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率最高,贿赂和贪污紧随其后;渎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件的立案率最高,滥用职权次之。
可以看到,职务犯罪在从职务犯罪线索到行为人被判有罪的过程中,在受案、立案、提起公诉、审判、判决被告人有罪这一系列环节中,立案占受案和提起公诉占立案的比重不太高,其间所消耗的案件线索最多。当然,不是说这其间消耗的案件线索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职务与身份的掩饰效应、侦查与反侦查能力的较量悬殊,使得收集充分的职务犯罪的证据成为非常困难的事。在大量的被消耗的职务犯罪线索中,职务犯罪的比例应该是非常高的。
而且,统计中存在误差是再所难免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再加上统计方法的不科学、统计体制的不完善,统计监督的缺失,一些正常的误差很可能被放大许多倍。例如,有学者自行进行了调查统计,发现“某市有十个基层检察院,十年间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线索来自于举报的占55.01%,但消化举报成案数与当年受理举报总数之比(消化举报成案率),年均率仅为7.87%,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91~1997年年均率为9.74%,九七新刑法实施之后的1998~2001年年均率下降为4.58%。也就是说,100条举报线索中只有不到5条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95条多一点没有成案;五年间消化举报成案率下降了一倍多”。(10)虽然职务犯罪的线索还有报案、控告、自首、自行发现,虽然这只是一个小范围的调查统计,虽然这不能作为典型;但是,十个基层检察院十年的消化举报成案率数据应该能使我们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当前职务犯罪的立案率非常之低,而且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另外,参考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黑数,也无法让我们对职务犯罪的犯罪黑数持乐观态度。如,“1987年公安部调查得知当年浙江省、福建省、湖北宜昌三个地区的刑事案件平均立案率只有23.7%,就是说76.3%的犯罪没有纳入警方犯罪统计而成为隐案。1998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对刑事犯罪的立案不实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统计上报的刑事案件数字,仅为实际发案数的20%左右”。(11)
同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有学者根据多种指标,对于犯罪黑数进行了全面的研究。第一,根据典型调查所获数据推算。作者根据1999年5月到部分县(市)调查,在派出所和刑警中队接到的报警案件中,据报案人口述情况达到立案标准的占90%左右,经过现场勘查等工作,认为可以立为刑事案件的在60%~70%之间,报到县(市、区)刑警大队的占50%左右。在这些由派出所或刑警中队上报的案件中,县(市、区)刑警大队实际立为刑事案件的约占80%,立案后统计上报的约占70%。这就是说,由县(市、区)刑警大队统计上报的案件数量,一般约占群众报警案件的30%左右,约占按报案人口述达到立案案件数的37%左右,约占经现勘查达到立案案件数的60%左右。另据接受调查的一些派出所长反映,群众上报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也一般只占实际发案数的35%~50%。这样,一般县(市、区)刑侦部门统计上报的案件数量,大多只有实际发案数的18%~25%左右。第二,根据破获的团伙案件和隐案估算。现在各地公安机关每年都要破获大批团伙犯罪案件,经过审讯每个团伙都能交代大批案件。而从多年情况来看,其中群众报案只有40%左右,公安机关实际立案的只有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只有15%左右。考虑到团伙犯罪分子可能还有余罪没有交代,实际立案数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可能还要再低一些。同时,现有各地公安机关每年年终上报的破获年前隐案数,一般都是当年案件的2~3倍。由于破获的年前隐案不仅仅是上一年度的,而年年都要破获以前各年度的隐案,因此各年破获的年前隐案,也都可以理解为仅是上一年度的隐案。考虑到上年度破获的当年案件加上本年度破获的上年隐案,也只是上年实际发案数的一小部分,而上年的立案数一般只有当年破获案件和次年破获隐案数的30%左右,由此推断每年的统计立案数恐怕都不会超过实际发案数的15%。第三,根据重大和特大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数量递减规律推算。在现行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中,特大盗窃案件立案起点是重大盗窃案件的10倍,重大盗窃案件立案起点是一般案件的6倍。从犯罪统计报表上看,在人均收入年约3000元人民币的地区,重大盗窃案件的立案数量约是特大案件的30~50倍。由于重特大盗窃案件立案相对较实,大多数城乡居民家庭都仅是小康或获得温饱,以及绝大多数盗窃犯罪分子都是随机侵害一般家庭等情况,而盗窃案件又有随立案起点降低而成倍增加的明显规律,可以认为一般盗窃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至少应为重大盗窃案件的15~20倍左右。而实际上,一般盗窃案件的立案数量,只有重大案件的2倍左右。据此,也可以推断一般盗窃案件的立案数量,只有实际发案数的6%左右。第四,根据大多数西方国家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比例推算。据有关资料介绍,在西方国家,每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一般都要发生150起左右的盗窃案件。即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比例约为1∶150。我国的民族构成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冲突,并不比大多数西方国家显得复杂和严重,我国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相对于人均收入而言远比发达国家要高,杀人案件的外延也比西方国家要小。以上因素综合起来,我国盗窃和杀人案件的比例,也不应低于大多数西方国家。而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盗窃案件立案数量,只有杀人案件的15倍左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盗窃案件的实际立案数量,不会高于10%。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现在许多地方统计上报的案件数字,只在实际发案数的15%~25%之间,个别县(市)的上报案件数甚至只有实际发案数的10%多一点。也就是说,我国这几年的犯罪黑数,仍然占实际发案数的80%左右,甚至更高一些。其中,按案件等级分类,重大和特大案件最为真实,估计要占实际发案数量的80%以上,一般案件较低,估计只有实际发生数的15%;按案件性质分类,杀人案件统计数字最为真实,估计要占实际发案数量的95%以上;爆炸、抢劫、投毒、强奸、诈骗案件次之,估计要占实际发案数量的60%~80%;盗窃案件最低,估计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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