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商誉,又称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总体评价。对商事主体的商誉评价,直接涉及该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知名度,从而对其商业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专有权,以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为前提;而商誉的产生无须经过法定程序。商号通过被直接用于商事交易活动即可为商事主体带来一定效益而不需要经过中间媒介;商誉的使用价值却必须借助于商号这一载体,并通过具体的商事行为来实现。
(三)商号与商誉
所谓商誉,又称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总体评价。它包括商事主体的经营实力、资信状况、商品与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对商事主体的商誉评价,直接涉及该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知名度,从而对其商业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商誉也是商事主体的无形财产。但是,商誉与商号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二者的取得方式不同。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专有权,以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申请登记并经核准)为前提;而商誉的产生无须经过法定程序。2.二者存在的形态不同。商号以特定的文字形态存在,是具体的、看得见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商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始终处于信息的状态,并且可以“通过内在的、外在的多种形态来反映”。(7)因而,商誉是抽象的,且富于变化的。3.使用价值实现的方式不同。商号通过被直接用于商事交易活动即可为商事主体带来一定效益而不需要经过中间媒介;商誉的使用价值却必须借助于商号这一载体,并通过具体的商事行为来实现。4.法律保护方式不同:商号具有特定的表现形态,法律采用直接禁止在同一登记地域内同行业的其他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商号的方法来保护商号权;而法律对商誉的保护,只能通过禁止他人散布有关商事主体的商业道德、资信情况、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不真实信息的方法,来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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