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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两种定义方式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学界对税的理解大多遵从财政学的思路,仅仅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观察税收的特点,将其定性为国家的权力或者纳税人的义务。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这种将收入和支出相结合的税收定义,明显取自宪法的立场。

(一)税的两种定义方式

关于税的概念,(2)历来学者们观点不一,但大致可以从财政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归纳。站在财政学分析的立场上,有的学者从财政收入取得原因和途径的思路出发,将税界定为“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3)有的学者从分配关系的本质出发,将税定义为“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4)还有的学者借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的观点,认为税“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5)等等。

我国法学界对税的理解大多遵从财政学的思路,仅仅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观察税收的特点,将其定性为国家的权力或者纳税人的义务。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6)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7)不过近些年来,也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对税进行界定和描述,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站在宪法的角度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场上,认为税的含义在于国民基于宪法的规定,“对符合宪法(福利目的)理念所使用的,遵从合宪的法律所承担的纳税义务”。(8)这种将收入和支出相结合的税收定义,明显取自宪法的立场。它从国家权力来源及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层面展开辨析,对公平正义的法理在税收领域的运用进行理论重构,是税法学意义上的大胆革新和有益尝试。

税的理解在于人们对税采取何种角度去认识。财政学研究的基本点在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用最大化,优先考虑效率理念和成本的降低。而法学研究的基本点在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和整合,优先考虑公平正义和私权利的保护。与此同时,财政学的定义中也强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强制性”,法学中的归纳中也突显税的分配作用和福利目的,两组概念既相互借重,又相互区分。从税的学科研究产生先后来讲,财政学上税的概念是对税进行法学抽象的基础,脱离税的财政学特征而自创定义,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从整合的角度讲,税是公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保护私财产权和满足公共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通过对符合法定要件的主体施加强制性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从而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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