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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下的产生基础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纯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三个特征。准公共产品是指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产品和劳务。在公共产品理论的指引下,以维克塞尔、林达尔为代表主张的“税收价格说”借用市场商品交换的原理,认为税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可以推知,无论是效用普遍化下的税还是效用特定化下的费,其比例结构和使用过程必然体现出税费来源的区分性。

(一)公共产品理论下的产生基础

公共产品(publicgoods)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不具有经济利益可分性、所有权确定性及效用排他性的商品和劳务,是一种由公共部门(14)或政府提供的“集体性商品”,它不是指真正有形的货物,更主要的应该是一种行为或服务,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达到的效果。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要,由此政府必须占有和支配使用一部分经济资源。政府占有经济资源可以采用税和费两种形式,政府以何种形式占有经济资源,则是由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的。

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对于前者,萨缪尔森对纯公共产品作过界定,认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对于该产品的消费”,(15)如国防、行政管理、立法、治安、司法等。纯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三个特征。但同时由于这三个特征,使得消费者自己不愿意去购买这一产品,而又可以享用别人购买的公共产品。这种不付任何代价,从别人购买中获得利益的行为,称之为“搭便车”。所以,纯公共产品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由市场去提供,否则会出现无效率和不公平的情形。

准公共产品是指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产品和劳务。这类公共产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挤性公共产品,是指那些随着消费者人数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从中获得效益的公共产品。这种产品虽然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但在消费数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即在超过某一定点后,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边际成本不为零,如有一定车流量限制的高速公路。另一类是价格排他性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效益可以定价,从而可在技术上实现排他的公共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一方面,它以效用名义向全社会提供,谁都可以享用;另一方面,它在受益上可以排他,即谁花钱谁受益。例如,政府兴建的公园、医院、学校,等等。准公共产品因为同时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因此,它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提供,同时也兼顾了市场公平。

由于纯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定价交换的形式予以供应,而以纯公共产品为提供对象的慈善活动毕竟规模太小,因此,只能以政府作为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提供纯公共产品时,必须获得充足的物质支持,而税收就是其中理想的财源。对于准公共产品而言,则应考虑受益排他性方面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对这类准公共产品的需求弹性,而相应地选择税收或者收费作为收入来源。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大多数准公共产品的提供,都可以依赖于政府收费。这是收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存在的重要理由。

在公共产品理论的指引下,以维克塞尔、林达尔为代表主张的“税收价格说”借用市场商品交换的原理,认为税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16)波斯纳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共事业费。一种有效的税收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17)同时大部分学者认为,费是介于价格和税收之间的范畴,是“价格与税收的结合体”。(18)通过对蕴涵特定群体利益的准公共产品的收费,并按公平的尺度来评估和界定收费价格,可以保证市场公平和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可以推知,无论是效用普遍化下的税还是效用特定化下的费,其比例结构和使用过程必然体现出税费来源的区分性。这种经济学基础和公平法理上的界分,体现了税费选择的自身制约性和内在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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