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之私权争执为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端赖法院对事实的正确认定。不过,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试图通过非正当手段障碍或不协助他方当事人为举证行为以期法院作出于其有利之裁判。此种旨在妨碍他方正常举证、扰乱诉讼秩序常态之行为,即通常所谓之证明妨碍。这不仅会损害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有损法院裁判之权威。从目前情况来看,关于证明妨碍的研究在理论界并未引起足够之关注。
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
■占善刚(1)刘显鹏(2)
目录
一、证明妨碍之内涵及形态考察
二、证明妨碍处治之法理
三、证明妨碍处治之域外立法例及相关学理
四、举证责任转换说与自由心证说之评析
五、现行证明妨碍制度之检讨
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之私权争执为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端赖法院对事实的正确认定。由于民事诉讼采辩论主义之运作方式,当事人须对于己有利之事实主张负举证责任,故双方当事人为使案件之审理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并最终促成己方胜诉判决之作出,均是极尽举证之能事。不过,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试图通过非正当手段障碍或不协助他方当事人为举证行为以期法院作出于其有利之裁判。此种旨在妨碍他方正常举证、扰乱诉讼秩序常态之行为,即通常所谓之证明妨碍。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厉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重点之一,即是弱化法院职权,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然而,在诸多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甚或建立之情形下,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客观上则会催生更多的证明妨碍行为。这不仅会损害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有损法院裁判之权威。从目前情况来看,关于证明妨碍的研究在理论界并未引起足够之关注。(3)与此相应,在规范层面,也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证明妨碍制度。现行民诉法第102条和《审改规定》第30条、《证据规定》第75条(4)虽有相关之规定,但由于过于粗陋,并不能有效杜绝司法实践中发生频仍之证明妨碍现象。因此,如何借鉴域外较为成熟之立法例及其学说,构建适宜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证明妨碍制度乃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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