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攻防手段平衡原则

攻防手段平衡原则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攻防手段平衡原则,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使双方拥有平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从形式和实质上维护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若一方证据的难以或不能提供是因另一方的妨碍、阻却行为所致,就不能径行裁判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益,而应反过来权衡是否应对阻碍方加以制裁,从而真正使攻防手段平衡原则得以切实的体现。

(一)攻防手段平衡原则

民事诉讼乃当事人为保护私权利益,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确定其权利存否的法定程序,故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是一种平权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和民事纠纷主体,也即双方当事人在该关系中呈等腰三角形之形态:法院作为裁判者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当事人双方分居等腰三角形的底边和两腰的两个交点上——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保持相等的距离,且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对抗状态。无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十分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将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使双方的攻防手段得以平衡。攻防手段平衡原则,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使双方拥有平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从形式和实质上维护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

基于攻防手段平衡之原则,法律必须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以进行攻击和防御,同时,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也应该保证双方能够得以平等地行使诸项诉讼权利:(16)一方面,双方都有提出于己有利之诉讼资料的权利,如双方都有权陈述案件的事实;另一方面,一方实施诉讼攻击时,他方则有进行防御的权利,如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可对此予以反驳,而对于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则可提出反证。(17)

具体到证据的提供上,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应予提出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且要具体考虑各项证据在获取上的难易度。若一方证据的难以或不能提供是因另一方的妨碍、阻却行为所致,就不能径行裁判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益,而应反过来权衡是否应对阻碍方加以制裁,从而真正使攻防手段平衡原则得以切实的体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