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上可知,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是以解决TRIPS存在的不足和局限为主要目标的。应当说,TRIPS本身的规定已经为这种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程序上的制度保障。从国际社会目前围绕上述三个议题的谈判和审议情况来看,以TRIPS为核心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在新一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中有所改革与创新,既有希望又任重道远。
五、针对TRIPS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进展
从上可知,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是以解决TRIPS存在的不足和局限为主要目标的。应当说,TRIPS本身的规定已经为这种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程序上的制度保障。按照TRIPS第71条第1款的规定,TRIPS理事会应在2000年后,审议该协定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应注意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在该日期后2年内进行审议,此后依此类推;理事会还可根据任何可能导致该协定改变或修正的新发展进行审议。事实上,《多哈宣言》列举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三个议题就是根据该条规定而使之进入谈判或审议程序的。但是,仅有程序上的进入是不够的。从国际社会目前围绕上述三个议题的谈判和审议情况来看,以TRIPS为核心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在新一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中有所改革与创新,既有希望又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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