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允诺禁反悔的确立缘由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HighTrees案的事实:原告在1934年将位于伦敦的一套公寓楼出租于被告,从1937年9月起算,租期为99年,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租约签订后,被告将房屋转租于他人。193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很多人为躲避轰炸离开了伦敦,租住公寓的房客很少,大部分公寓房都空着。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因此于1940年11月协商将租金减少一半,但当时未说明期限。此后,双方一直按1940年的协议履行。等到1945年战争结束时,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起,改按1937年的租约履行,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对价。
这是丹宁勋爵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后碰到的第一个案件。面对激烈的争议,丹宁认为,“不应对公寓空着的那段时间恢复原来的租金”。(24)其实,丹宁作出那样的决定并不容易,他自己事后也承认,在走向HighTrees案时,他发现前行的路上有很多过去留下的障碍,其中的两个路障已有70年了,它们是:禁反悔只能适用于事实陈述而不能适用于允诺的Jorden案;为了造成禁反悔,陈述必须是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法律的陈述。(25)其实,丹宁还遗漏了另外一个障碍,即,Foakesv.Beer(1884)案的判决。
根据Jorden案,普通法上的禁反悔只适用于对事实的陈述,而不能应用于对未来行为的陈述(允诺)。在HighTrees案中,原告答应减少一半租金的陈述显然不是事实陈述,而是一种典型的允诺。Foakesv.Beer案确立的规则是,(26)债务的部分支付不能作为了结全部债务的对价。Foakesv.Beer案的判决其实是遵循了一个更加古老的先例:1602年英国高等法院关于Pinnel'sCase的判决。Pinnel'sCase的判决所建立的规则为:在给付期限届满前所为的部分金钱支付,不得视为对全部债权清偿的给付。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为:缺乏对价的支持。因为支付全部债务是债务人的义务,在没有新对价或事项的情况时,当然不得以部分的金钱给付抵消全部债务。但是,债务人提前支付债务,或以实物代履行,或在他地为部分金钱给付的,法律则允许以部分给付抵消全部债权;这主要因为此类物品之给付可能对债权人更有用途。这就是英国合同法史上著名的“屏乃尔规则”(rulein Pinnel'Case)。(27)
丹宁说,“为了越过这些障碍,我需要一匹好马”,而1937年公布的法律修改委员会关于对价学说的报告“正是使我越过障碍的那匹马”。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揭露了下述两个法规的不公正性:第一,禁反悔只适用于事实陈述,第二,部分欠款不是抵消全部欠款的对价。法律修改委员会建议废除这两条法规,他们提出了如下建议: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受约人已经改变了由于依靠某一承诺而给自己带来损害的地位,那么,立约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约人所依靠的那项承诺应该是可以兑现的。(28)
法律修改委员会的报告揭示了英国合同法的落伍与僵化,变革法律已是大势所趋,丹宁敏锐地觉察到了法律的发展趋势,并巧妙地将自己改革法律的雄心与法律发展的大趋势结合在一起。除此之外,Hughes案与Birmingham案所确立的“按照衡平法不许允诺方违背已被信赖的允诺之原则”,给丹宁革新旧规则的决心以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在以上两种因素的影响下,对High Trees案进行仔细分析后,丹宁自信地发表了如下意见:
依我看来,承认这种承诺(允诺)的合法性的时候已经到了。毫无疑问,这种逻辑的结果是,尽管没有约因(对价),但偿还部分欠款可以抵消全部欠款的承诺(允诺)是有约束力的,而且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融合能产生这种结果,那就更好了。在《福克斯诉比尔案》(Foakesv.Beer)中没有考虑到这方面。但是在今天,当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融合了70多年的时候,由于它们融合在一起所产生的影响,必须重新考虑这些原则。(29)
丹宁判原告败诉,但原告并未提出上诉。该案所确立的规则很快以允诺禁反悔出了名。(30)半个多世纪后,特雷特尔(Treitel)在总结英国合同法在20世纪的发展状况时认为,“High Trees案肯定是20世纪合同法之里程碑中最突出的一个”。(31)特雷特尔的言论是中肯的,毕竟,High Trees案破除了Jorden案和Foakesv.Beer案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制度藩篱,使禁反悔规则超越事实陈述的狭小空间,扩及于减少债务的允诺,从而使英国合同法一扫因循守旧之气,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发展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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