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度,降低税务诉讼的发生率
主张建立税务法院的人大多认为,税务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所以应该由非常专门的法官审理。我的看法是,税务案件专业性强固然是事实,专业化的税务法官也非常必要,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过滤和分流程序,所有税务案件都径直冲向法院,法院可能会不堪重负,最终导致降低税务诉讼的效率。而在这一点上,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公信度,吸引纳税人主动采纳复议程序。如果税务行政复议能够发挥作用,不仅可以给税务机关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可以很大程度降低法院的诉讼负担,此外,还可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降低纳税人的争讼成本。因此,确实是一个多赢的选择。
在美国,行政复议并不是起诉的前置条件。不过,法律从各个方面鼓励纳税人穷尽行政救济。首先,在联邦税务局里面,复议权独立于稽查权和征收权,复议部独立行使复议职能,可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取得纳税人的信任。其次,复议的程序简便,周期短,效率高,有利于快速便捷解决纠纷。再次,复议部有权力与纳税人达成妥协,根据情况减免部分税收。最后,和向法院起诉一样,复议也具有某些程序方面的中止功能,如税收核定与征收都应当暂停。这样,纳税人同样可以享受到期限利益。通过这些诱导措施,大部分的争议都被吸引到行政复议,税务法院的负担自然大大降低。
中国虽然也有行政复议程序,但是由于其缺乏独立性,隶属于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与征收、稽查部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难以做到独立公正,不能取信于纳税人。可能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对于欠税案件,法律强制纳税人先行复议,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这种做法没有抓到问题的根本,因而是不可取的。我仍然主张,取消复议前置,建立独立的税务法制部,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就其他法律问题独立提出意见,直接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10)这种做法简单易行,比建立税务法院的主张切合实际。如果税务复议能够做到高效廉洁、客观公正,纳税人自然会选择先行复议,而不会直接去法院提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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