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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贸仲裁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终局性。仲裁是协议管辖。事后按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机构是指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机构。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裁判。独任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单独进行审理。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决。

第一节 国际商贸仲裁

案例导读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 000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吨200美元,共值200 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主张撤销合同,而卖方认为只能将未履行部分的协议解除。因协商不成,买方向合同中约定的伦敦仲裁院申请仲裁,而卖方则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仲裁( Arbitration),也称公断,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依法予以裁决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终局性。

(二)特点

仲裁吸取了协商与调解的自愿性,又吸取了诉讼裁决的强制性,是一种自愿与强制性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仲裁成为国际商贸双方为避免一国法院强制性管辖等缺点而广泛选择的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五种特点。

1.以争议双方提交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

这是与诉讼的根本区别。仲裁是协议管辖。诉讼通常是强制管辖,即起诉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受理,可以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判决。

2.审理机构、审理人员、审理规则可以选择

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审判员是由法院指定的。诉讼程序按受理法院的诉讼法规定执行,当事人不能选择。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仲裁不像诉讼采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国内或国外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同于诉讼的二审或三审终审制。

4.易于保密,专业性强

仲裁的审理与裁决一般不公开,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能旁听,而诉讼一般是公开的。仲裁员往往具有较高专业水准。

5.便于境外执行

裁决的强制执行由法院来行使,裁判法律文书在境外执行,外国法院一般需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关于诉讼判决文书的执行尚没有全球性条约,但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许多国家参加了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小案例

美国A公司从中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因卖方迟延装船买方拒收货物,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按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中国B公司赔偿美国A公司因迟延交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美元。美国A公司不服,提出要在美国某仲裁机构重新审理。

问题:

1.美国A公司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2.当事人可不可以就同一争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二、仲裁协议

(一)概念

仲裁协议( 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法院将不再受理。

(二)类型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因在争议发生前订立,具有备用性质。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单项书面协议。

3.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

这些书面文件如往来函件、电报、电传等。

(三)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事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典型条款是,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请求,或有关本合同的违约、终止或失效,应按照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这是向各国推荐的仲裁协议标准。如果当事人有不同要求,须提出声明。例如,在仲裁协议中写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延期交货”、“未按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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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地点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愿意选择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原因是对本国的法律较为熟悉,可节约大量时间和费用等。也可以选择在对方国家仲裁,因为任何国家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是事实而不是人情。如果双方当事人相持不下,也可选择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彼此都公平合理。

3.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指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机构。仲裁机构一般有两种,即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常年设置,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机构,它是固定性的组织,有固定的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行政管理制度。临时仲裁机构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一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争议一经审理完毕并作出裁决,该临时仲裁庭即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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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比较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有7个,分别是: (1)国际商会仲裁院(院址在巴黎) ; (2)伦敦仲裁院; (3)美国仲裁协会; (4)汉堡商会仲裁法庭; (5)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6)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7)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其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国际上声誉颇佳,该院已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中心,与世界各国仲裁机构联系紧密。

我国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我国各大中型城市一般都设有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经济案件。

4.仲裁规则

选择仲裁规则的一般原则是,选定由哪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也可以选用非仲裁地的仲裁规则,如一些国际性与地区性的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远东及亚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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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裁决的效力

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6.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解决争议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有些仲裁协议不写明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这样就由仲裁庭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形式,可以适用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或条款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受到影响。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裁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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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作用有四点:

(1)仲裁协议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都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有关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

(4)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

三、仲裁程序

(一)争议受理

当事人一方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关审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应诉答辩的依据。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包括仲裁协议、合同、文件、往来信函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单证。

仲裁委员会在确定受理案件后,应立即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后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指定仲裁员,并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仲裁庭分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形式。合议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其中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单独进行审理。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但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三)作出裁决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决。合议庭的裁决由多数决定,少数意见可以作成意见书附卷。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由于仲裁机构不具有司法上的执行权,仲裁裁决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自动执行。但是,如果败诉一方拒不执行裁决,就需要有法律保证裁决的强制执行。对此,各国的国内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作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裁决在作成国境内执行;(2)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在本国境内执行时,一般都依据本国的国内立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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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包括两层含义:(1)本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2)外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认和执行。承认是指一国法院对境外裁决审查有效后作出裁定。承认是执行的首要步骤,一国法院的承认表明认可该裁决在该国内具有与本国国内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解决仲裁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的问题,国际上曾先后缔结了三个公约,分别是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1958年联合国主持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1958年《纽约公约》) 。1958年《纽约公约》实际上已取代前两个公约,成为当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截至1994年6月,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瑞士、日本、澳大利亚等国。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互惠保留,是指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是指只承认和执行商事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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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三点:

(1)各缔约国之间应互相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做成的仲裁裁决。

(2)缔约国按本国的程序规定,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3)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才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①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

②被申请人没有被给予选择仲裁员或对案件提出意见的机会;

③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④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仲裁国的法律;

⑤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的有关当局撤销;

⑥裁决的争议,依据执行地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⑦裁决的内容和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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