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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推进西部大开发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西部大开发,法治要先行,已成为一种公认的、行之有效的开发方式。而依法开发和依法治国虽然有一些差异,但二者的实质是一致的,都是用法治来为西部各地方、各部门的开发建设保驾护航。可见,依法治国在西部大开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用巨大。而西部大开发只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富有成效。由此可见,依法治国能为西部大开发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依法治国,推进西部大开发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许多新任务,也给西部大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新机遇,“西部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改革开放中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西部地区涵盖十二个省(区、市),它们的具体省(区、市)情又千差万别,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各地方的区位优势,并使它们协调发展,从而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现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西部大开发,法治要先行,已成为一种公认的、行之有效的开发方式。只有在西部大开发中贯彻“依法开发”的思想,才能使整个开发有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为各项开发行为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而依法开发和依法治国虽然有一些差异,但二者的实质是一致的,都是用法治来为西部各地方、各部门的开发建设保驾护航。可见,依法治国在西部大开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用巨大。

一、依法治国能为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律如同一个民族的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1]各省(区、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是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并结合各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既体现了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又反映了地方特色,它的贯彻、实施有助于各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进步。西部大开发不仅是西部各省的“局部”开发,而是整个西部十二省(区、市)的联动开发,同时也是整个国家各行各业的大发展。而西部大开发只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富有成效。否则,缺乏法制保障的开发,要么开发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开发成果得不到法制保障;要么一哄而上,盲目开发,造成资源的浪费、项目的盲目引进、环境的破坏等不良后果。因此,只有依法开发西部地区,这一宏伟工程才能在法制的保障下循序渐进地、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而依法开发西部与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一致的,只有西部各省(区、市)治理好了,各省(区、市)的开发富有成效,各省(区、市)之间能够很好地协调发展,整个西部地区的开发才算是成功的。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为西部大开发构建一个完备的立法体系,使各项开发行动有法可依;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各地方政府依法开发,依法行政,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主导作用;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在各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给予及时、公正的司法救济,司法公正是西部腾飞的有力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把各级地方政府和其他开发主体的开发行为纳入到法律的监督控制之下,既防止其权力的滥用,又要监督各种开发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序性;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整体法律素质,培养他们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积极性。由此可见,依法治国能为西部大开发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一宏伟工程只有置于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能使各项开发行动在法制的保障下取得丰硕的开发成果。

二、依法治国能有效保护各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2]法律的一般价值取向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凡是由于非法行为而使权利受到侵犯的地方,国家当然必须阻止它们,并强制行为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在西部大开发中,各开发主体云集西部各省区,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则必然产生各种利益冲突。而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调节器,是针对各种冲突、纠纷的一种有效解决方式。西部各省区要充分利用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依法打击在开发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保护各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逐步营造一个有利于开发建设的法治环境。只有各开发主体的既得利益受到法制的有效保护,并使后续的投资开发有一个宽松的、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使各开发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增加,从而激发他们的投资热情。

三、依法治国有助于实施可持续开发战略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4]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人类发展的主题,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并在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及《21世纪议程》中得以体现。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中国21世纪议程》)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固定下来,并将它实施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西部大开发虽然是局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其短期目标是缩小与东部的差距,实现全国经济均衡发展,但西部大开发依然要纳入全国经济建设的轨道,最终还要纳入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因此,只有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指导下进行西部大开发,才能避免重复建设,使西部的发展步伐尽快赶上东部乃至世界的发展。同时,我国西部各省区现已面临着长期的生态赤字和生态破坏的局面,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大,而黄河断流每年最长可达200多天……如继续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进一步恶化和生态失衡,则不但会影响开发效果,延缓开发进程,而且将贻害子孙。美国等国家进行西部大开发的教训也提醒我们,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进行西部大开发。

《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和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在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行动中,有关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占重要地位”。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促进西部地区开发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一系列体现西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如产业调整等,都未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些都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实施。因此,为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实施,最重要的是要为西部大开发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应加速并逐步完善西部大开发的国家立法,如制定《西部开发法》等,使西部大开发有法可依;其次,还应根据西部各省区的实际建立健全西部大开发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第三,加强依法治省的其他各项工作,从而建立从上至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使西部大开发沿着法律保障的可持续发展之路高速前进。

(本文系2003年2月湖南省新晃县经济工作会议和2003年11月在贵州省法学界第四届“贵州法学论坛”上的演讲稿,发表于《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注释】

[1]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页。

[2]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3][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4]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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