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及其方法
定义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逻辑形式和方法。英国法学家哈特(H.L.A.Hart,1907—1992)曾对定义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这样描述过:“此类常见的定义一般要做两件事情,一件事情是通过提供一个代号或公式来把被定义的词转换成其他易懂的用语;另一件事情是通过揭示该词所涉及的事物的特征(既包括此事物与同类事物的共有特征,也包括使之与其他种类事物区别开来的特征)来划定它的范围。”(21)给一个概念下定义的方法有很多种。根据不同的标准,定义也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22)其中,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和语词定义在法律中应用最为广泛。本书拟采用的定义类型(方法)是内涵定义。内涵定义,就是明确法律概念内涵的定义。也就是,通过揭示该概念指称的那类对象的构成性质来明确概念的内涵的定义方法。(23)内涵定义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种差加属”定义法。(24)可用公式表示为:“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运用这种方法下定义,也是对概念进行概括与限制的运作过程,即先对被定义项进行一次概括,确立它的属概念,然后再对这一属概念进行限制(获取种概念),直到将其限制到与被定义项外延相等为止。在我国法律文本中,“种差加属”定义被广泛应用,例如《刑法》对诸多罪名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公司法》对“公司债券”所下的定义、《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定义、《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以及《保险法》对“保险人”下的定义等。(25)由于种差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归纳,“种差加属”也有不同类型。主要有关系定义、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26)本书拟采用的是功用定义。按照上述定义方法,促进型法律最近的“属概念”应该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关于法律这个“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及“种差”的确定,就也正是法的类型分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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