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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促进与行政奖励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奖励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而有效的政府治理手段,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现代立法和行政实践。当然,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无论是行政奖励还是行政促进,一旦公布或实施便具有强制性。综上所述,总体上讲,法律促进行为的意指要包含行政奖励,而后者是前者的主要类型。

(四)法律促进与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而有效的政府治理手段,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现代立法和行政实践。(50)但行政法学界对此并未给予太多关注,至今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概念表述。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一定的符合政府施政意图行为的非强制行政行为。”(51)结合其他概念表述,我们可以找到法律促进与行政奖励之间的共同联系,两者都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都采取引导、激励相对人的行政手段;都具有非强制性的特征;都可以获得法律救济(52)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行政奖励是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物质奖励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对精神奖励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对权能奖励享有某种资格,对信息奖励享有知悉权等(53);而法律促进行为则不完全是授益的,授益行为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行政相对人还可能被要求履行诸多义务性的行为。其二,行政奖励是典型的非强制性行为,它以协商、服务、自愿履行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具有是否实施、是否接受奖励的选择自由,而法律促进机制中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这种完全的选择自由。当然,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无论是行政奖励还是行政促进,一旦公布或实施便具有强制性。其三,行政奖励按照其作出的依据所作可分为法定的行政奖励、裁定的行政奖励与承诺的行政奖励(如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而做的悬赏)(54);而按此逻辑,法律促进行为一般只是法定或裁定的促进行为,没有承诺性的行为。综上所述,总体上讲,法律促进行为的意指要包含行政奖励,而后者是前者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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