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循环经济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快速增长的日本经济导致一系列日益突出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建设循环经济社会成为日本的基本国策。目前,日本是世界上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这与其发达完备的促进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在立法保障上,日本形成了“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和“辅助法”四个层面相结合的循环经济促进体系(见表3.1)。在法律措施上,则采取鼓励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大量规定补助金制度、融资制度、优惠税制度和紧急设备购置补助金等一系列激励政策;另一方面,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也给予行政处罚、强制改正甚至取消资格等严厉措施。
表3.1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主要法律体系
在此,本部分重点介绍以下三部法律:
《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是日本促进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该法战略性地将立法提高到建立循环型社会(63)的高度,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64)该法明确提出了循环型经济社会蓝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计划实施时间表,主要内容涉及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政府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该法原则上确立了“确立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一般民众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是一种制定政策措施、构筑基本计划的责任,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规划应作为政府制定其他规划的基础;企业与民众则承担了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及配合回收处理的全过程的详尽责任。(65)该法采取了环境影响事先评价制度,鼓励企业和民众尽量实现可循环利用的生产消费方式。同时,该法还设置了鼓励研究开发资源循环和处置技术,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鼓励民间团体自愿活动,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等方面的规定。(66)
《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经过多次修订,内容不断扩充。该法贯彻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PP)”的指导思想,重点规定了排放工业垃圾的企业责任,如垃圾管理责任、处理方法、处理设施和相关设备等。2001年修订后,该法的主要措施有:加强工业垃圾不适当处理的对策,强化垃圾管理联单系统,没有经过充分处理而产生垃圾的企业被列入名单;保证可靠的垃圾工作,增加颁发或撤销垃圾处理设施许可证的条件;增加公众对改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参与,如由地方政府促进垃圾处理设施的改善;鼓励垃圾减量,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减少垃圾等,强制排放大量工业垃圾的企业制订垃圾减量计划,并公布和报告计划的实施情况。(67)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68)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贯彻“3R”原则的具体措施。该法要求企业在制品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修理、报废各阶段综合实施“3R”,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一是废弃物的减少(Reduce)。企业对产品设计时要考虑小型、轻便,延长产品使用寿命。二是零部件的再使用(Reuse)。产品设计时尽量使零部件易于修理、再使用,强制零部件标准化生产;三是强化循环(Recycle)。规定生产者负有回收废弃产品循环利用的义务。(69)2001年4月起,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10类企业的69种产品,覆盖了日本约50%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为配合该法有效实施,日本政府每1—2年还制定、发布或评估、修订经济产业《废物处理循环指南》,列出需要进行回收循环的行业和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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