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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的价值及研究视角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卢云认为,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对于促进法的价值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以主体需求、客体功能和主客体统一三条路径。而促进法作为一种主体合作型的行政法,突破了传统行政法“以行政主体为本位”的价值定位,将行政相对人也作为价值主体共同考虑,即在坚持“双向研究”的同时,关注两个“二元结构”,这也正是进行促进法的价值研究的路径和视角。

一、促进法的价值及研究视角

价值(Value),是一个历史久远且含义丰富的概念。(3)马克思认为,价值概念产生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4),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指出,“价值是权衡主客体关系的结果,是根据客体影响主体的作用范围和程度进行判断的结果。”(5)首先,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其构成要素包括两个对立统一体,一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统一;二是主体的主观需求和客体的客观功能(对主体需求的满足)之间的统一。这里的主体可以理解为人或者是人的延伸组合—组织、社会等,而客体则是指哲学上的“物”,可以理解为人的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存在。(6)其次,价值是一个动态范畴,价值具有矛盾统一性,这就要求我们要辩证发展地看待价值问题,价值是运动的、辩证的、唯物的,而不是静止的、绝对的、唯心的。这两点认识对于研究促进法的价值问题具有基础性意义。

法产生于经济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和需求的结果,它体现了人们的基本诉求。法与作为主体的人(及人类社会)是一种直接的联结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产生了法的价值。关于法的价值,学界出现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效用说”。如严存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7)。二是“关系说”。如卢云认为,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8)三是“意义说”。如孙国华指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9)四是“构成要素说”。这种观点将法的价值等同于法的价值的构成要素,典型的观点有“法的价值就是正义”“法的价值就是秩序”等。五是“综合说”。如卓泽渊指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10)显然,站在不同的角度或立场,针对不同的具体问题,法的价值认识会存在差异。对于促进法的价值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以主体需求、客体功能和主客体统一三条路径。而要全面把握促进法的价值内涵,就需要把主体的主观需要和客体的客观功用统一起来,进行“双向研究”。(11)从价值评价的角度考察促进法对主体的效用或需求的满足,这是促进法的价值分析的第一维度;从促进法的制度功用来分析其内在价值,这是促进法价值分析的第二维度。

如前所述,本书将促进法归于行政法的范畴。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价值的研究,主要是将其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结合起来进行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社会利益本位论”等。从构成要素看,行政法价值同样包含公平、正义、自由、效率、秩序、利益等,但是,“行政法的价值内容及其之于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价值追求的冲突与矛盾又有其特殊性”(12),而这种特殊性不仅体现在作为价值客体的行政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差异性,还在于作为价值主体的行政法主体的特殊性。这本身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例如在一般意义上讲,民法价值之于行政法价值的不同在于: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平等、自由、个体利益等价值更显珍贵;而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行为,所以正义、秩序、公共利益等价值层次更高。从价值结构看,行政法价值仍然具有独特性——两个“二元结构”。第一,“二元结构”,也称之为价值逻辑分类。一方面,行政法具有自身的内在功用,它体现为行政法的有用性或功能性,这种内在的、客观的价值,可以称之为“客观功能价值”(13);另一方面,行政法主体对其应有功用或意义的判断或评价,这种外在的、主观的价值,可以称之为“主观评价价值”。一般来说,行政法价值,通常指的是主观评价价值。第二,“二元结构”,也称之为价值主体分类。这与行政法的主体结构的二元性有关。在普遍意义上讲,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此,在行政法上,便有“以行政主体为本位”的价值主体和“以行政相对人为本位”的价值主体。这种“二元结构”是行政法价值所特有的。我们通常说的行政法价值,一般指的是“以行政主体为本位”的价值。过去我们只关注某个结构的某一方面,这显然是不够的。而促进法作为一种主体合作型的行政法,突破了传统行政法“以行政主体为本位”的价值定位,将行政相对人也作为价值主体共同考虑,即在坚持“双向研究”的同时,关注两个“二元结构”,这也正是进行促进法的价值研究的路径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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