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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是一种社会本位的行政法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本位的观点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法社会学研究。按照社会行政法的理念,社会要以实现正义为目的,要通过法律制度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促进法是关于行政促进行为的法。可见,促进法的宗旨和要求与社会行政法是一致的,符合社会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因此,促进法就法本位而言属于社会本位行政法。

二、促进法是一种社会本位的行政法

“本位”是一个认识论范畴,可以理解为一种对事物的认知方法,指的是事物的核心,并以核心为出发点派生出事物的基本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等。从主体上看,行政法的本位包括行政主体本位、行政相对人本位以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主体”本位,由此,也可以延伸到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社会本位的观点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法社会学研究。社会本位观以社会利益为基础,顺应社会需要,追求社会价值,力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为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有学者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行政法体系——“社会行政法”。按照社会行政法的理念,社会要以实现正义为目的,要通过法律制度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而政府的职能不仅在于维护竞争的秩序,而且“社会和政府还有责任实行分配正义”。而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弱势群体、产业或地区,就不再只是个人问题、经济问题或客观问题,而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问题。从政府的角度讲,“政府承担起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提供社会存在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其他职责”(14);从社会主体角度讲,个体要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积极行为,以共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促进法是关于行政促进行为的法。在一定意义上讲,促进法是关于行政机关履行促进职责或行为的法。由于行政权的特殊性,事实上,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依法促进社会主体发展的行为,这是行为的法律化问题,即行政促进法律化;另一方面,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是促进社会主体发展的行为主体,这是主体的法律化问题,即促进行政法律化。行政法视野下的政府促进行为,可以理解为政府(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通过以指示、建议、希望、劝告、协商、鼓励等非强制措施手段,配合必要的警告、处罚等弱性强制手段等一系列行为,引导、期望行政相对人接受并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促进法的目的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关系,促成行政合意,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稳定发展。可见,促进法的宗旨和要求与社会行政法是一致的,符合社会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因此,促进法就法本位而言属于社会本位行政法。

如前所述,法的价值所要回答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问题。(15)促进法的价值也离不开这个主线。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认为,价值具有社会性、客观性、意向性和实践性。因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现象,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一种无人关心其价值的法,即使我们认识到促进法的本质抑或属性,促进法的价值仍然不是理所应当的法的一般价值的简单延伸,更不是想象中的纯粹观念的东西。促进法的价值认知必须建立在行政法的价值体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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