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至此,我们可以确认一个行政法所具有的价值集合,包含着秩序、正义、公平、公正、平等、法治、民主、利益、效率等价值。如同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无序一样,这个集合中的价值是无序的、变化的,这种多元性可以产生无限种组合可能。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行政法的价值元素在词语表达上与法哲学和其他学科是一致的,但在内涵和外延上却是不同的,如刑法上的秩序、民法上的平等、经济法上的效率与对应的行政法中的概念是有极大差异的。
(一)行政法的价值是多元的
在一般法哲学价值的合理借鉴的基础上,我们从若干行政法基础理论中梳理出诸多价值。当然,这并不是说一种理论只有一个价值元素。事实上,一种理论是以一个价值为核心而其他价值以此为依归,如控权论以公平为目标,还需要法治、自由等价值为支撑;平衡论以平等和公正为目标,还需要秩序和正义配合。至此,我们可以确认一个行政法所具有的价值集合,包含着秩序、正义、公平、公正、平等、法治、民主、利益、效率等价值。如同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无序一样,这个集合中的价值是无序的、变化的,这种多元性可以产生无限种组合可能。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行政法的价值元素在词语表达上与法哲学和其他学科是一致的,但在内涵和外延上却是不同的,如刑法上的秩序、民法上的平等、经济法上的效率与对应的行政法中的概念是有极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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