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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价值理论未能提供足够的价值元素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毋庸置疑,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行政法有其自身价值。遗憾的是,传统行政法价值理论,未能形成一种价值系统或体系,即使是最具影响的平衡论,更多仍然是一种实现平等价值的手段或机制,还未能从价值论的层面构建体系。传统行政法虽然可以提供诸如秩序、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等价值元素,但却无法回应促进法的权义结构和运行方式,不能提供社会对促进法的价值新的需求和促进法本身特有的价值元素。

(一)传统行政法价值理论未能提供足够的价值元素

直至今时,行政法学界仍然未像其他法学科那样自觉、自信地形成运用价值分析手段的氛围,而原本已是在进行价值分析,却总不直截了当地以价值而论。(28)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没有勇气形成自己价值体系”(29)的逃避心理,才导致所谓的行政法特有的“基础理论研究”出现的混乱困局;反之亦成立,正是由于在“行政法基础理论”上混战太久,才导致行政法价值研究的冷落。毋庸置疑,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行政法有其自身价值。笔者虽怀揣“以行政法的价值研究取代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革命情怀”,但却不得不在现有的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寻找“或多或少、或深或浅、或实质或表面、或直接或间接”的价值“潜流”。遗憾的是,传统行政法价值理论,未能形成一种价值系统或体系,即使是最具影响的平衡论,更多仍然是一种实现平等价值的手段或机制,还未能从价值论的层面构建体系。传统行政法虽然可以提供诸如秩序、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等价值元素,但却无法回应促进法的权义结构和运行方式,不能提供社会对促进法的价值新的需求和促进法本身特有的价值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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