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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的价值理论选择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行政法重视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并且强调公民行使自由权、自主权的社会责任。”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也由单一主观工具理性转变为多元客观交往理性,这进一步推进了行政法价值的变迁。可见,和谐行政法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研究范式和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发展理论。促进法的特点和价值诉求与和谐行政法吻合,和谐行政法是促进法价值选择的理论基础。

(三)促进法的价值理论选择

近年来,关于和谐社会行政法关系的思考“自然地”进入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并逐渐成为一种理论范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论认识可以成为促进法的价值理论选择。周佑勇教授认为,行政法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现行行政法观念及其制度实行根本性的变革”。(31)刘莘教授指出,现代行政法是“多元控权法”,在和谐社会中对现代行政法理论进行具体建构,从而实现行政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32)于安教授曾提出基于和谐社会的“社会行政法”概念。“社会行政法重视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并且强调公民行使自由权、自主权的社会责任。”(33)王学辉教授首次提出“和谐行政法理论”。该理论主张,摆脱传统行政法的“控制”模式,在主体性关系中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地位,通过“交往理性”满足不同主体之利益诉求,最终达成“沟通”“协作”的和谐状态。(34)“建立于公民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平台上之和谐行政法实现了行政法价值由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成,向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交往行为正当性证成之转变。”(35)而行政法的研究视域也由“如何控权”“如何服务”转向关注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外部关系。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也由单一主观工具理性转变为多元客观交往理性,这进一步推进了行政法价值的变迁。可见,和谐行政法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研究范式和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发展理论。通过深入分析,我们认识到,“和谐行政法”完全迥异于非行政法学人或非真正对其关注的行政法学人所可能感觉到的那种“政治依附主义”色彩的时髦概念。从学术历程看,它经历一个“从内核契合到社会需求至自我意识”的过程;从关注视角看,它完成了一个“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冲突到沟通、协商至和谐、发展”的跨越;从研究方法看,它推进了“从实证主义经验主义范式”的转换;它从思维路径看,它实现了一个“从中国问题出发到西方问题再至中国问题”的回归;从价值追求看,它塑造了一个“秩序—效率—利益(效益)—平等(公平、正义)—自由—发展—和谐”的谱系。促进法的特点和价值诉求与和谐行政法吻合,和谐行政法是促进法价值选择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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