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促进法规范的分类,可以视为是在法律规范分类基础上的“第二层分类”,即在促进法规范的内部揭示不同规范的相互差异。促进法规范的分类虽区别于法律规范的整体分类,但研究方法是一致的。而“权力控制规范”片面强调控制国家机关权力,而忽视了权力因法律而获得并提供保障这一层面。
三、促进法规范的分类
坚持类型学的研究,是本书的主要方法之一。对促进法规范的分类,可以视为是在法律规范分类基础上的“第二层分类”,(19)即在促进法规范的内部揭示不同规范的相互差异。促进法规范的分类虽区别于法律规范的整体分类,但研究方法是一致的。类型学研究的核心是分类标准(或依据)的确定,不同的标准会产生不同的分类。目前,学界普遍以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行为方式、行为模式)为依据对法律规范加以分类,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义务性(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权利性)规范”(20)分类说;二是“义务性规范、权利性(授权性)规范和职权性规范”(21)分类说;三是“权利保护规范、义务强制规范和权力控制规范”(22)分类说等。分类的标准越是接近本质属性,分类的价值越大。(23)我们认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是相对于权利性规范而设定的,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没有区分的必要。而“权力控制规范”片面强调控制国家机关权力,而忽视了权力因法律而获得并提供保障这一层面。因此,我们认为,“义务性规范、权利性(授权性)规范和职权性规范”这种分类方法更能适合促进法规范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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