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性规范和其表现形式
所谓义务性规范是指法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通过本书其他章的理论分析和表5.1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义务性规范仍然是促进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权利性规范的主体不同,促进法规范中的义务性规范不仅针对促进主体也针对发展主体设定,旨在创立或维持一种法律秩序。义务性规范具有强制性特征,不允许主体随意变更或违反。促进法中的义务性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种情况通常使用“应当”“应该”“必须”“义务”等“表征性语词”。“应当句”(凯尔森语)仍然是促进法最普遍的规范句式。如《节约能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33);《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34)《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獉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35)等。
二是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这种情况通常使用“禁止”“不得”等“表征性语词”。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36);《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37);《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38)等。
三是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这类型法律规范,也被称之为“惩罚性规范”或“制裁性规范”(39),是传统管理型法律的典型表现。这种情况通常使用“违反”“处”“罚”“责任”等“表征性语词”。专门设置“法律责任”章节在近几年的促进型立法中普遍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讲,惩罚也是一种促进手段,对小部分人的惩罚正是对大部分人的推动和促进。在不同的促进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是有一定的区别,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规定的责任主要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而《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的责任则偏重于政府的促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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