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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性规范和其表现形式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职权性规范,也称为“职务性规范”或“权义合成规范”,是指法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出也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兼具赋予权力和设定义务的双重性,因此可以说,职权性规范可以分解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促进法中的职权性规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明确工作主体和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规范。这种规范基本上都设置在“法律责任”部分。

(三)职权性规范和其表现形式

所谓职权性规范,也称为“职务性规范”或“权义合成规范”(40),是指法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出也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兼具赋予权力和设定义务的双重性,因此可以说,职权性规范可以分解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之所以单独类型化,一者,其法律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者,国家职责是促进法的基本原则,对促进法的实现具有首要作用。从内部结构看,这种规范不是一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与国家管理职能、工作性质相联系的,既是赋予主体可以行使的职权,又是约束主体必须履行的职责,具有职权和职责的双重性。(41)促进法中的职权性规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明确工作主体和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规范。这类似于行政组织法的作用,一般用来确定负责实施某项促进法的行政机关。这种情况通常使用“负责”“组织”“管理”“规划”等“表征性语词”。如《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并专门规定了实施“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二章)等工作的职能部门(42);《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43)等。这种设置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能职责相对应,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44)等实施;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45)等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等。

二是主体行为结果的双重设定。这种规范基本上都设置在“法律责任”部分。一方面,在法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时,法律认可、支持和保护这种职权行为,并且赋予自由裁量的权力,表现突出或作出贡献的,还给予奖励或表彰;另一方面,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相对人“不予查处”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则属于失职行为、违法行为,将受到“处分”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类规范在促进法规范中大量存在(46),体现了促进法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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