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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互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舒国滢教授关于法治道路的观点,为政府社会互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持。他认为,“中国的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定的力量。”这种模式理论只注重在形式上将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推动型的模式进行调和,取两者合理部分简单地叠加在一起,却在实质上忽视了对中国法治现实的具体指导作用。

(三)政府社会互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

这种模式在全面审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后,人们开始取长补短、折中调和,于是便出现了政府社会互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模式的理论主张。其基本特点是法律促进机制的基本推动力量来源于政府和社会的结合,或者说,由政府和社会双轨驱动的模式,使政府和社会形成一种呼应关系。法律促进机制的实践主体不再是单纯的政府,也不再是单纯的社会主体如个人、企业和社会机构,而是政府与企业及社会机构共同参与并有着合理分工的状态。舒国滢教授关于法治道路的观点,为政府社会互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持。他认为,“中国的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定的力量。”(20)没有社会支撑,法律促进目标的实现只依靠政府的战略设计和构想,会伤害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而失去落脚点;反之亦然,没有政府主导,仅凭社会力量推进,无疑会拖延进程甚至可能走弯路。

这种上下互动式的法律促进模式,可谓综合了政府推动型与社会推进型法律促进机制的长处而避免二者的不足,既激励社会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又肯定政府对行政绩效的谋求。其主要优点在于:在国家宏观战略指导下确保法律促进发展机制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实现的进程控制;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使法律机制的运行拥有牢固的社会基础,进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防止纯政府行为可能导致的急功近利。这种互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需要以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市场经济体系和完善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它要求具有较强组织和调节功能的社会和市场、充分灵敏的市场信息和价格制度、足够理性的社会主体和机构以及追求法治、责任诚信和服务的现代政府体系。在一定意义上讲,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公权力和私权利、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平等的理想状况。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模式或理论的理想主义色彩,其主要缺陷也主要体现在这方面。这种模式理论只注重在形式上将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推动型的模式进行调和,取两者合理部分简单地叠加在一起,却在实质上忽视了对中国法治现实的具体指导作用。这种理论应然地阐述法律促进机制的构建,但却对政府的现状,政府与社会的定位、功能及两者如何互动等缺乏深入地思考。因此,有学者指出,这种政府与社会互动型的模式往往给人一种理论拼凑的感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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