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舆情管理的必要性——基于新型城镇化战略
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万事万物都存在两面性。同样,网络舆情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矛盾的双重性。一方面,网络舆情信息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点较之于传统舆情传播优势非常明显。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传播,优势更突出。网民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影响事件的发展趋势。但另一方面,网络舆情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网络谣言、网络恶搞和网络强暴等行为同样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网络舆情的“议程设置”“把关人”等程序不如传统舆情严格,这就给一些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提供了天然的舞台。一些网民在网上披露隐私、散布谣言、进行偏激和非理性的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还有一些低级庸俗、淫秽色情、虚假欺诈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不断出现。特别是当突发事件发生时,一些流言、谣言和虚假信息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以政府为代表的网络舆情管理主体在深入了解、管理网络舆情的同时,加大对不法网络舆情的打击力度。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政府注重网络舆情管理的原因,除去网络舆情本身对于城镇社会的双重性影响外,还在于科学化的网络舆情管理符合新型城镇化战略核心——人的城镇化,在于网络舆情管理是责任政府的体现,在于网络舆情管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发展。
(一)网络舆情管理与人的城镇化的关联性
在城镇诸要素中,人是城镇的主体。基于城镇的基本功能,城镇化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城镇居民营造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全面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新型城镇化战略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改变传统城镇化战略“重物轻人”“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乡”到“城”的转变。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贯彻新型城镇化战略就必须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1.要实现上述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突出人的价值,就必须把握“人”的意向
网络舆情管理的对象是网络舆情,而网络舆情的发声主体是社会大众,因而网络舆情在很大程度上说是民意的反映。在网络舆情事件中网民的情绪波动较大,诉求强烈、坚决,但都是具体针对某一具体事例、某一项制度、某一个特殊人物、某一地域的,属于“就事论事”,即使存在上升到全局高度的情绪,如对政府表达出不信任,对关于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对利益分配的不满,也没有完全否定当前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当然除却少数恶势力的煽动舆情。网络舆情易引发虚拟和现实性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损害,但政府在网络舆情的应对方式上仍会选择管理手段,原因就在于,网络舆情总体上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内部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博弈。
2.网络舆情的多发领域与新型城镇化战略所要解决的问题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加速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过程中,也累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例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教育改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诸多问题,且未随着传统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得到圆满的解决。城镇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原本深埋的社会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并集中表现为民与官的对立、贫对富的敌意、中西价值理念的碰撞等。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的诸多问题、矛盾。新型城镇化战略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问题,土地流失、收益分配问题,家庭式社会保障问题,产业结构匹配问题,人口流转问题,部分地方政府问题(观念落后问题、腐败问题、执法行为不当),等等。从《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3)中可知网络舆情的多发领域是社会民生(收益、就业等)、反腐倡廉、涉警涉法(政策的具体执行等)、文化教育、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和时事政治等。网络舆情反映出网民们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公平等话题的关注背后是利益的相关性。正是网络舆情管理与新型城镇化战略面临问题的惊人一致性,使网络舆情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城镇化进程中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责任的体现
中国政府追求的是成为负责任的政府。《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责任政府”的解释是:“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指这样的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当社会对其投信任票或他们提出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职。”张成福教授在《责任政府论》中认为,负责任的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33]责任政府的责任客体是社会大众。依据人民主权的理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和授予,人民有权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对政府的履责状况进行评判,对政府的责任缺失进行追究。在互联网时代,大众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对政府进行批评和追究的主要体制外方式是网络监督,即网络舆情的形成。网络舆情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但是网民关注的重点公共舆情事件,包括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与冲突、社会运动等,其重中之重是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领导干部的廉洁奉公,因而网络舆情给人最深的印象是直接揭露政府行为失当、官员行为失检和职能履行不当等。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需要依据网络舆情,尤其是反映自身问题的网络舆情反馈及时做出自我的修正,改善自身的行为。在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责任主体,需要对网络舆情进行回应,但面对无序化、极端偏激化、谣言化的网络舆情,政府需要发挥管理主体的责任以实现网络舆情管理。政府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管理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处理好网络舆情产生的危机,从而减少社会动荡、保证人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科学化的网络舆情管理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
在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网络舆情的产生和走向与现实城镇社会的发展走向和内在矛盾有着直接关联。科学化的网络舆情管理利于社会矛盾的疏通,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对负面网络舆情的管理,有利于建立符合网络时代潮流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重构城镇正向社会文化思潮,尽可能减少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和网络诽谤等负面舆情发生的土壤,实现文化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改变地方政府应对负面网络舆情的滞后性,避免部分地区、部分人引发的官民矛盾所产生的社会情绪的滋生,及时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提高城镇居民对政府的满意度,维护政府的合法性,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治稳定。城镇政府对于反映真实民意的网络舆情的管理有利于建立广阔的官民交流平台,达成听取民意、传递政声的目的。如在城镇建设和开发区建设中,因涉及农民征地、青苗费、房屋搬迁等,发生通路通水通电、圈地筑墙等一系列问题,而出现损害农民切身权益的事件时,如果政府不能及时了解和安抚,则可能导致加大官民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但如果地方政府能够通过网络,通过网络舆情的管理及时了解现实状况,了解失利农民的真实想法,并在现实中快速地疏导或补偿,那么在避免冲突性事件发生的同时,易于维护城镇社会的稳定。
二、新型城镇化战略下的网络舆情管理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如果依然将互联网视作洪水猛兽,视网络舆情为畏途,无疑就会将虚拟社会的主导权拱手让出,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在现实城镇社会中的执政能力。当前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网络时代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型城镇化时期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网络舆情的法律制度管理建设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新型城镇化加速时期,社会变革带来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转型、结构变动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失衡加剧社会冲突,引发公共事件,进而发展成网络舆情。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网络舆情管理能力,加大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分配、教育等社会公平政策的调整力度,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因结构性调整而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维系基本的社会公平和公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负面网络舆情的发生。
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整个互联网法律体系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权力交叉、责任不清问题时有发生,往往出现立法落后于互联网发展、管理脱节现象,尤其是缺乏关于专业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律法规。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很多并不适合网络,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也不够清晰和明确,无法实现对网民、网络组织的权利和安全的保护,有碍于网络舆情监督的顺利开展。已有法律法规未对如何规范网络舆情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现行关于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等细节方面还存在制度欠缺。已有法律对网络舆情如何正确发挥其监督职能,没有具体的可行性规定,以网络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为例,关于网络监督的权利、程序和责任等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需要对网络舆情和司法过程的关系从制度上、法律上进行规范和明确。
1.进一步完善相关网络舆情管理法律
在网络舆情立法的价值取向上,要体现网络秩序和网络政治参与自由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既要保障公民正常的网络政治参与的权利,又要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在网络舆情立法的现实取向上,立法机关应该认真研究网络舆情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加快立法进程,提高有关法规的层级和知晓率,为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完善网络立法,系统、有序地调整网络舆情的法律体系,特别是通过立法,将司法机关、网络媒体、网民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比如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应对其主动发布的资讯、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在不断完善实体法的同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法律政策的具体落实。涉嫌违法的网络舆情由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其他类型的网络舆情则需要技术控制和人工把关相结合来实现舆情管理。
2.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
网络舆情的负面效应不是特例,世界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对互联网衍生出的负面问题深恶痛绝,而依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的管理,对威胁国家网络安全的互联网犯罪予以坚决打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比较有代表性的网络舆情管理模式有美国施行的自我控制型网络管理模式,英国施行的“监督而非监控”网络管理模式,新加坡施行的法治严明、秩序为先型网络管理模式,法国施行的政府和行业共同管理的同时更强调自律的模式,德国施行的严格执法型网络管理模式,澳大利亚施行的管制与自律并重的同时更强调管制的网络管理模式,韩国施行的突出管制型网络管理模式,等等。[34]
以德国为例,德国是发达国家中较早通过立法来监管网络不良言论传播的国家。1997年出台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规定,网络运营商要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有义务制止通过网络传播违法内容,还要对其用户上网的数据保留一段时间。而“警方和安全部门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向网络运营商索取相关用户上网信息,网络运营商必须依法提供”[35]。而且,在德国还严格实行网络实名制,要求民众在接入互联网时,必须向运营商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
英国近些年因网络言论不当遭起诉的司法案件不断增加。英国公共检控署为此制定了处置网络语言暴力的指导原则,旨在保证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遏制网络威胁和侵权。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公民私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欧盟还成立了专门的“欧洲隐私标志”(EPS)认证机制。这一认证机制为私人信息数据的转移和使用提供了法规依据,也易于了解各成员国对私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2012年1月,欧盟还提出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方案,对1995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中所规定的保护隐私原则和内容修改进行更新,更好地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现实。
3.提升网络舆情的技术管理
目前网络舆情内容管理和控制的最常见技术手段就是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与过滤。虽然网络舆情技术无法完全实现网络舆情管理,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当前,使用网络舆情信息过滤软件是比较有效的办法,其屏蔽程序能将那些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煽动危机、明显反动、恶意中伤他人的不良信息屏蔽于网民所能获取的范围之外。
(1)最大化发挥已有的网络舆情管理技术。中国的网络舆情技术管理最初是由论坛服务商和版主进行人工把关,对所有用户的论坛言论进行把关审核的。目前,几乎所有的论坛都采取了信息过滤技术,对在论坛上发表的舆论内容进行过滤。经过数年的努力,中国的网络舆论的技术管理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主要包括IP地址阻断技术、防火墙技术、过滤技术、数字认证技术和其他网络控制技术。新华社的“发展论坛”和人民网的“强国论坛”等网站推行的定时开放版主的运行模式,能将不适合发表的言论和垃圾短信屏蔽掉。他们将论坛分为“深水区”和“浅水区”以满足不同网民的需要。通过过滤软件也能控制和过滤手机移动互联网络舆情中的不实信息。入侵检测系统(IDS,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作为一种过滤技术,是网络安全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能弥补防火墙系统对静态防御不足的缺陷,进行网址的过滤和网页内容的过滤,能够从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分辨、滤出国家级网关设定的敏感信息,进而过滤网址和网页内容,监控网络不法行为,实现关口处封锁和过滤不实信息,有效预防不实信息的传播。
(2)加强开发网络舆情管理新技术。网络舆情技术管理手段为我们有效管理网络舆情奠定了强大的技术基础,但也要认识到网络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事物,已有的网络舆情技术管理手段相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来说还有很多需要改进之处,因此网络舆情的管理要紧跟时代步伐。一方面是研发自主核心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另一方面是提高网络安全防卫技术的研发能力,加速研发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密钥密码技术等核心技术。通过研制和开发先进的防范病毒传播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对网上舆情内容进行甄别,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网站予以屏蔽、过滤。当然,网络舆情管理技术的研发离不开物质的支持,更离不开网络技术人才的作用。
(二)创新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机制
虚拟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二者相互共通,这就决定了管理现实世界的一系列管理体系,经过创新和改革,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社会。因此,应以虚拟世界现实化为导向,构建一套现实化的网络管理体系。如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网络舆情问题,一方面,可以参照现实社会的治安行政管理模式来管理网络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可由拥有渊博法律知识的实体社会群体担当网络虚拟警察,宣传网络法律法规,受理网络案件报警,维护网络秩序。另一方面,可以细化互联网的基本要素,将各类网络舆情还原为现实现象,对其进行现实化管理。如将虚拟网络世界的网站、论坛版主、网民分别对应为现实社会中的公共场所和社区、社区业主、流动人口,将现实社会的管理方式引入网络社会之中,由此清理管理盲区,有效管理虚拟社会的组织、社区和个人。
新型城镇化加速的过程,同样是网络舆情多发的阶段,而网络舆情的蓬勃发展,使科学应对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网络舆情管理与新型城镇化所面临问题的一致性、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和网络舆情管理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实意义决定了网络舆情管理的必然性。新型城镇化战略下的网络舆情管理需要从技术管理、法律制度管理和工作机制管理入手,三者相结合。除此之外,还可以从网络舆情信息管理沟通机制、民主管理模式、预警机制等方面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
[1] 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60-70.
[2] 刘易斯·A.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4-33.
[3] 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4] 崔耀中.加强主流网站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N].人民日报,2008-12-12(7).
[5] 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和监管[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48-54.
[6] 邵岗.网络时代中国政治沟通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7] 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339.
[8] 任雪丽.试论网络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J].长沙大学学报,2012(1).
[9] 贺林平.网络问政的“广东样本”[N].人民日报,2010-04-21(12).
[10] 祝华新,等.2013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EB/OL].[2013-12-21].http://yuqing.people. com.cn/n/2014/0318/c364391-24662668.html.
[11] 项平.公共网络舆情事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24.
[12]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79-81.
[13] 转引自:杨光斌.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J].社会科学研究,2009(1).
[14] 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57.
[15]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8.
[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盐业总公司以积极应对食盐抢购风潮的实际行动创先争优[EB/OL].[2011-04-13].http://www.sasac.gov.cn/n1180/n6881559/n10281420/n10282125/n10282230/13409068.html.
[17] 李涛.“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真相调查[EB/OL].[2007-08-01].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7-08/01/content_6461189.htm.
[18] 杨卓超.论人肉搜索的合法界限[J].行政与法,2009(7).
[19] 李斌.网络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88.
[20] 韩秉成.网络发展背景下国家安全屏障的构建[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2(2).
[21] 桑丽.网络舆论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1.
[22] 邵岗.网络时代中国政治沟通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23] 张平.论网络对政治认知的冲击及对策[EB/OL].http://web.xixianet.net/nxcpr/theory/html/?20.html.
[24] 新华网陕西频道.谁制造了神木“房姐”[EB/OL].[2013-04-02].http://www.sn.xinhuanet. com/201301mon/fj.htm.
[25] 夏学鉴.网络社会学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26] 李蔚,等.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政府应对[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45.
[27] 转引自:宛恬伊.虚拟社会的集群行为:基于四个网络事件的分析[J].青年研究,2010(4).
[28] 郑杭生.60年,中国社会是怎样转型和发展过来的[EB/OL].[2009-09-24].http://www.so-ciologyol.org/yanjiubankuai/fenleisuoyin/fenzhishehuixue/fazhanshehuixue/2009-09-24/8787.html.
[29] 董敬畏.加值理论与群体性事件——对近年来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反思[J].未来与发展, 2012(7).
[30] 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50-51.
[31] 刘能.当代中国群体性集体行动的几点理论思考——建立在经验案例之上的观察[J].开放时代,2008(3).
[32] 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65.
[33] 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34] 张小罗.论网络媒体之政府管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13-159.
[35] 王怀成.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德国早就立法监管[N].光明日报,2011-0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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