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法律调整对象所反映的特定社会关系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意志行为所承载和表现的。促进型法律规定大量的政府职责,旨在通过政府来实施法律的绝大部分促进措施,或提升执法水平,或增加服务功能,以达成促进立法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促进型法律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调整政府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促进型法律对包括政府在内的法律责任都未加严格规定,但这不等于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重要内涵。“责任行政即行政主体必须对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在其行政活动过程中应处于一种责任状态,不允许行政主体只实施行政活动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32)。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分类,促进型法律责任应当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政府是促进型法律主要的实施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然而,现有的研究普遍集中在政府主体的责任上,而对其他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却未给予关注。学术研究不能脱离现实背景而走到一厢情愿的尴尬境地。我们有必要对全国人大已经颁布的11部促进型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责任形态进行分析,(见表7.1)。
在行政法学基本范畴“权力—权利”关系基础上,以主体体系结构“行政主体—其他主体(行政相对人)”和法律责任多元化、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我们统计出法律文本中各主体责任形式的条款数量,以求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从总体上看,促进型法律责任条款偏少(约10%),责任相对较轻且形式多样,这证明了现有研究指出的促进法的法律责任相对弱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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