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在不同的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称谓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大都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日本则称为“株式会社”,在英国称为“公公司”或“上市公司”,在美国则称为“开放式公司”。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进行了界定。如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基本资本划分成股份,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公司;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股份,由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股东设立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不应低于7人;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7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部资本为股份,股东就其确认的股份对公司负责任的公司。我国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除具有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公司的鲜明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基础的资合性。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不仅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总担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与公司成员的信用无关,这明显区别于人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的频繁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及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公司股东只能以现金或实物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
(2)资本的股份化和股份的均等化。资本的股份化和股份的均等化是指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且每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一股一权,权数与持股数成正比,股东权的计算、行使、转让均以股份为单位。资本的股份化和股份的均等化不仅能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社会资金的需要,而且也便于股东权的行使和利润的分配。
(3)责任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内部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外部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经营状况的公开性。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因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这一特征而直接称其为开放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因其社会性更强,其经营状况的公开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上市公司必须将一切重要的经营事项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就法定或重大事项而言,上市公司是没有秘密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性的特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完全不同。
(5)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和股东的变迁性。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来看,公司资本的公开募集有利于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积少成多,形成规模型企业所需的资本。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也决定股东的变迁性。公众只要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在法定场所依法定方式抛售股票,转让自己的股东身份。
(6)两权的分离性。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股份有限公司使得社会生产的管理职能与资本所有者相分离,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权与资本所有者的所有权相分离,股东享有所有权,董事、经理享有经营权;同时,从法学的视角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股东享有股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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