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场管理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
一、市场管理法的地位
市场管理法调整的是国家基于公权力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市场经济管理关系的范畴,但不同于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市场交易进行间接管理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同于国家通过行政隶属和财产归属对市场主体进行间接管理的经济管理关系。因此,市场管理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作为调整对象的市场管理关系具有直接性(直接依法干预)、微观性(直接依法干预具体的交易活动)、政府性(主要由政府依法直接干预)、公法性(更多是由政府依强制性公法规范干预)。市场管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其区别于宏观调控法的规则,但是由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均是国家依法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所以市场管理法可以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从而成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经济法。
市场管理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秩序,而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就是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有关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就是政府用法律手段保护市场交易秩序。
市场管理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它本身秩序的维护功能上,还表现在它对市场主体的筛选淘汰的无形制约上。一个由法律维护和保障的市场体系是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企业理论和实践证明,健全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环境中的有序市场,对企业经理人员所形成的无形约束比企业所有者对他的约束要大得多。企业及其经理人员时刻都要面对市场的严峻挑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管理法有益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则是政府依法宏观调控的微观经济基础,所以市场管理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市场实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市场经济诸要素的重要连接点,而市场管理法就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体系中,由于宏观调控法相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是一种间接诱导机制,体现了一定的柔性;而市场管理法则是一种直接干预机制,表现出很强的刚性。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密切配合,刚柔相济,有助于充分实现经济法的功能。
二、市场管理法的体系结构
市场管理法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实现政府对市场交易活动干预的目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由于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具有不同于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自身特点,所以有关政府依法通过经济政策(如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等)对市场交易进行间接干预的宏观调控法,就不同于本章所研究的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由于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所以市场竞争法可谓市场管理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解决竞争过度的问题,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解决竞争不足的问题,两者同时作用于市场,共同促进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二)产品质量法
市场管理法旨在维护交易秩序进而达到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在市场交易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交易客体是否“货真价实”,因此产品质量高低是市场交易秩序优劣的一个基本尺度,政府有必要运用更多的强制性公法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因此,产品质量法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素市场管理法
要素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对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由于要素市场构成复杂且各具特色,所以相关的市场管理法往往采取合并立法和单项立法并举的立法模式。合并立法是对一些要素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加以规定,单项立法是对某一要素市场中同类市场交易活动的管理加以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论是合并立法还是单项立法,都反映了法律调整要素市场,尤其是市场交易活动自身的特点,因此也将要素市场管理法称为特别交易或特殊市场管理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启动的原动力是消费者的购买力,而消费者的购买力的一个重要源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在这个意义上,消费者权益的依法保护是市场管理法的法律基础,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要素市场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四个方面的市场管理法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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