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政治经济学
近年来,更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要求,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首要问题,不论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乌拉圭回合谈判,还是在美国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政策中,这一问题都居议程之首,而且有可能引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持续不断的摩擦。
一、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要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含义,首先要认识到:专利是政府授予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一种垄断权,专利旨在引入垄断,以防止通过模仿而使知识财产扩散而成为公共信息物。像其他垄断一样,专利造成低效率,并许可垄断者提取技术转让费或专利使用费。
关于知识产权在经济学上的作用,一部分学者强调其垄断带来的利益,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强调其付出的代价,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垄断没有什么区别,同样会引起权利滥用,限制技术的传播。因为一个国家所奉行的经济思想,是该国经济政策和经济利益的结果,并不是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产物,而是通过一种政治过程确定和实施的。
一个国家经济的振兴与发展不只是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本,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知识和技术的运用和保护程度。邓小平同志将其概括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就是强调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和生产力要素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这就是工业发展的产品周期理论和国际经济体系的霸权稳定论。这两个理论结合在一起就能够很好地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业利益,以及如何转化为贸易政策和经济决策。
1.产品周期理论
任何一个特定企业或工业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是很明显的,一旦他们开发出了高新技术,获得了创新和商业秘密并依靠这些成果来保持其竞争优势,就必然会支持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果一个工业化国家拥有的主要或全部是先进工业,该国就必然会支持实施一个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之相反,假如一个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新生工业完全是依靠他人的创新,而非利用自己所开发的技术,那么,该国将会强烈地反对或逃避建立这样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种利益冲突可以利用著名的工业发展产品周期理论加以说明。雷蒙德·弗农认为,一个发达工业国家的任何一个工业都将经历下面几个阶段:
(1)创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并扩大在当地的销售市场;
(2)国内市场饱和,并向国外市场出口:最先出口的市场是那些与国内市场需求相同的国家(即其他工业化国家),以后才是需求结构不同的国家(即发展中国家);
(3)该工业的对外投资,可以方便地在国外市场就地提供该产品;
(4)这一产品从海外企业向本国市场返销,冲击本国市场。
当然,弗农的产品周期理论是设想这一过程将始终处于最先建立这种生产的跨国公司控制之下,甚至当该周期到达从国外市场向本国市场返销阶段,包含在货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仍能为他们赚取利润。然而,如果设想该知识产权的流通性像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么,这种产品在周期的第三和第四阶段就会完全不同:设在国外的生产基地有可能是国外仿造者而不是最初的创新公司,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上同原来的创新者进行竞争。这样,原来的创新者自然会坚持让外国尊重他们的知识产权,这时与那些向工业化迈进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冲突就会特别激烈。
2.霸权稳定论
当经济增长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双重介入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讨价还价原动力就会变得更复杂。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将是霸权国关注的主要对象,但是,随着他们在技术和经济上越来越先进,可以预料他们会越来越赞成保护知识产权。霸权国的目的是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进展能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并且最好超过它,然而,他们正好在其自身经济实力下降的同时设法完成这一任务。
按照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处理国家间经济关系最主要的是由经济实力的大小所决定的。在一个霸权体系中,领导权和强制职能主要(尽管不是唯一的)由霸权国来承担。当有一个占支配地位的国家来确立和推行自由贸易时,各国市场将会相对开放,但是当没有这样一个霸权国存在时,国际市场将会相对封闭。例如,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自由贸易占统治地位,是因为当时的英国正处于霸权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一结束,这一霸权地位便由美国重新建立。这一理论同样表明,自由贸易能否继续存在下去与霸权国的命运休戚相关:如果该支配国失去其竞争地位,并进入衰落期,那么,该国将越来越无意于支持自由贸易;如果其他国家不能接着建立起一种更强的领导作用,那么,该开放体系就会转向封闭市场。
霸权稳定理论可以被延伸来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及其所保护的都是公开使用的商品和货物,而各国提供这些商品和货物的意愿和能力大不相同。经济上先进和政治上强大的国家有能力迫使那些经济上不发达和政治上较脆弱的国家接受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或双边协议。由于经济利益的需要,同样是那个为货物贸易建立相对开放市场的霸权国却寻求为知识产权建立相对封闭的市场。
另外,霸权国在货物贸易方面的利益和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利用上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战略。霸权国在“年轻期”时(即当其经济支配地位刚刚确立,其竞争地位尚未受到挑战时),他的注意力主要放在为其出口产品而开辟市场方面,而当他相对“衰老”时(即当其相对经济实力已经下降,而其竞争者已变得越来越强大且更为成熟时),他的注意力则转向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霸权稳定理论表明,随着霸权国自身竞争力的下降并逐渐失掉他在国内和出口市场上的货物贸易的份额,该霸权国会越来越不赞成开放市场,但却赞成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因为霸权国在其经济实力下降时期,更好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对其自身力量相对下降的一种防卫方式,也是一种东山再起的途径。
前面讨论的产品周期似乎跟着霸权国经济支配地位变化的过程亦步亦趋,当该国的主要工业处于周期的第二和第三阶段时(即出口和对外投资阶段),该国最具竞争力,但当这些工业到了第四阶段(即国内市场的生产为进口货所代替时),该国则开始衰落。更严格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延长产品周期,成熟的工业将利用专利权作为一种放慢竞争者蚕食其国内和出口市场的手段,帮助霸权国重建其竞争优势地位和恢复其竞争力,并以此发起一个创新产品的全新的产品周期。这种成功的关键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度,如果一个国家的工业预期到他们开发的任何新产品或新工艺都拥有有效(尽管是暂时的专利)垄断权,那么,这些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再投资的激情将会高涨。如果没有这种激励,他们会不得不倾其资本来加速“旧”创新的产品周期,即把更多的生产企业转移到海外。
霸权国可以使用的最有效的手段是把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以威胁或中止中等发展水平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霸权国利用这一战略有两个方面的好处:
(1)鼓励中等发展水平国家加速已经开始的知识产权进程。因为在这些国家里,竞争力较强的生产者(即创新者和出口者)已经赞成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为该国工业的持续发展不仅依赖于获得新技术(国内的或国外的),某种程度上也依赖于保持进入发达国家出口市场的机会,来自这些出口市场的新的威胁可能会使该国向有利于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方向倾斜。
(2)霸权国由于进口在其本国市场上的份额不断上升,从而可以使中等水平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贸易面临危险。从这个意义上说,霸权国经济上出现的衰弱却是其政治力量强大的一个有用的源泉。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成为一种决定新工业中的创新程度、贸易方向、资本流向,以及不同工业化水平的国家相对增长速度的有用因素。在所有其他情况相等的条件下,一个相对开放的知识产权制度(即知识产权可以跨国界自由流动的制度)将会鼓励新兴工业化国家经济的增长,但却会使霸权国及其他工业发达国家付出代价。反之,一种较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会有利于较先进国家,却会使发展中国家付出代价。从全球角度来看,所选定制度的损失大还是收益大取决于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新技术的价值,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鼓励新技术的产生;二是这种制度促使知识产权所有人滥用使用许可权的程度。
二、现代美国贸易政策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前面论述了霸权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其贸易伙伴在这一问题上的经济利益,现在来介绍美国贸易政策如何广泛地运用这一主题。
美国贸易委员会有几项研究报告的内容支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家结果使美国经济损失严重,并认为发展中国家是这些损失的主要根源。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估计,仅1986年一年,由于外国侵犯其知识产权就使美国工业在国内销售、出口和技术转让提成费中损失328亿美元,这些数字还被进一步按工业类别和国别列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较大和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应负主要责任。因此,美国希望说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工业化经济实体)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采用的主要手段是:
(1)说服发展中国家重新估计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利益和代价;
(2)采取行动从实质上改变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相信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他们自身的最大利益,那么,就有必要把这一问题和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问题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可以是合作性的,也可以是报复性的。所谓合作是指美国答应提供进入美国市场的更好机会来换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让步。这是美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战略”之一。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上让步的话,美国谈判者会威胁减少他们目前所享受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
这是美国所奉行的“互惠”战略的基础。通过混合使用这两方面的诱迫,以达到保障其现在和未来知识产权的多边和(或)双边协议目标。
美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主要的目标之一,是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一个全面的协议,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使这一主题与货物贸易之间的联系合法化。这个协议的中心内容是要求所有签字国同意“对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创造一个有效的阻碍手段”,“承认并履行为这种权利的有效实施提供的一种基本的标准和准则,并使国际上的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该协议将使其他的关贸总协定成员国承担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义务,确认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给予这种保护以及认可美国对侵犯这些权利的国家进行报复威胁的政策。为了换取在这一问题及其他问题上(尤其是服务业、投资和农业)的承诺,美国将进一步降低其贸易壁垒,并同意不对其贸易伙伴采取单方面报复行动。美国在双边关系中使用的两个法律是:“301条款”和《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修正案),“普惠制”(GSP)和“加勒比盆地倡议”(CBI)。在任何情况下,美国都试图把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他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之间建立联系,但报复性的法律规定和特惠贸易计划以略为不同的方式把这些问题联系起来,并将他们按规模和强烈程度进行划分。其实,在具体的国际贸易谈判中,美国的保护知识产权要求只是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对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其贸易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依赖度和地位不同,对美国贸易关系的联系程度不同,该砝码的“权重”也是不断变化的。例如,美国以“301条款”对违反知识产权调查的三个亚洲国家是印度、泰国和中国。由于印度和美国贸易额较少,而且是逆差,因而对美国的“301条款”调查置之不理,而泰国却以“要求美国开放大米市场”相还击,结果美国自己主动“不了了之”。只有中国,由于中美贸易美方逆差104亿美元(1990年美国方面统计数字)和美、中贸易关系的重要性,1991年12月中美双方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在此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我国与美国的双边谈判最艰难,阻力也最大,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始终就没有停止过。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重要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