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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合同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项目经理作为其代表全面负责合同履行,并经业主同意派出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在项目经理工作责任范围之内的,不排除项目经理对此应承担的责任。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直到建设工程全部完成,如果因工程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双方应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由此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节 项目管理合同

一、概述

1.项目管理合同是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中作为业主的代理人,行使合同(项目管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供应合同)赋予的权力。

2.业主委托项目管理的范围和模式。

在现代工程中,业主的项目管理工作可以分为项目的各阶段(如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和计划阶段、施工阶段、运行阶段)的各种职能管理工作(如招标、计划和控制、合同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等)。

业主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出去,如可以将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委托给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也可以按照阶段和职能分别委托,如投资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也可以自己组织项目管理班子(如我国过去的基建处)完成一部分工作,另外再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完成一部分工作。所以项目管理合同的工作范围也是多样性的。

3.由于业主的项目管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其任务承担者可能有不同的称谓,如咨询工程师(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工程师、工程师(或“工程师”)、项目经理等。本节将他们统称为“项目经理”。

4.国外经过一百余年的实践,已有一些比较成熟的项目管理模式,且有许多标准的项目管理合同文本。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标准服务协议书》,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约文本》等。

我国到目前为止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等。

5.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统一性。

虽然不同阶段和不同职能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内容不同,但其工作的特点、性质、双方责权利的划分、管理工作过程、违约责任、争执的解决等是有一致性的,所以可以起草统一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文本,在文本中以菜单的形式列明项目管理委托服务的范围,业主可以按照需要选择管理服务范围,通过不同选项以适用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

6.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特殊性,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权责关系和工作关系不仅涉及项目管理合同,业主还应该在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设计合同中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在工程中的地位和工作职责。

二、项目管理合同文件的组成

项目管理合同文件主要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件。

3.合同通用条件。

4.附录。用以具体定义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的规定和工作说明,或对项目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所用方法的要求)、控制目标、报酬的支付方式等。

当合同文件出现歧义和矛盾时,业主应发出指令加以解释。

三、项目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总体工作原则。

1)业主和项目经理在项目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业主指令若与上述规定相冲突,应执行上述规定。若业主指令违反国家规定,或有无法实现的要求,项目经理应书面告知业主,否则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责任。除非项目经理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否则业主仍坚持原指令。

2)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应按合同规定,以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精神开展工作。

2.业主和业主代表。

1)业主应按已认可的工作进度计划向项目经理提供他能获取的并与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和物品,向项目经理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人员。

2)业主应及时对项目经理请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只有业主代表签发的书面指令被视为业主指令,业主对此承担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对业主代表的口头指令也必须执行,但事后业主代表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3)业主代表可以书面授权业主代表助理处理工作,发出指令。如项目经理对业主代表助理的工作或指令有异议,须向业主代表发出确认请求函。

4)除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要求外,业主代表未通过项目经理向工程其他相关方发出指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5)业主选择工程承包商及各种合作伙伴,若采用招标方式,应授权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招标的事务性工作。

6)业主在与本合同的项目管理范围有关的其他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对项目经理的授权。

7)业主有权向项目经理发出指令,要求变更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8)业主不得要求项目经理作出违背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不公正的行为。

业主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示函件的认可或对其工作的检查,并不改变项目经理提供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项目管理公司和项目经理。

1)项目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由合同附件规定。项目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项目经理作为其代表全面负责合同履行,并经业主同意派出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及人员。

2)项目经理应以合理的技能,谨慎和勤奋地工作,在履行合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保护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利益。

3)项目经理若对业主的决定、指令、选择和安排等有异议,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工程中,当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发生矛盾时,项目经理应首先保证安全和质量。

4)在工程过程中,当项目经理对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出可能对工程费用或造价、工期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有权发出指令,但须尽快通知业主。

5)对业主的决策,项目经理应提供2个及以上方案供业主参考。在项目经理工作责任范围之内的,不排除项目经理对此应承担的责任。

6)在工程服务期间,项目管理公司不得从事可能会影响其工作公正性的活动,不能接受相关其他方的任何雇用、利益和捐助。

7)在项目管理公司与业主人员、业主委托的其他咨询公司共同工作时,应将项目管理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在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之间明确分配,确定各方面管理关系,包括主要职责、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批准计划、提出方案或报告、主持会议、审查方案、提供各种报表和证书等。

8)项目经理应负责工程的信息管理工作。

4.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可以在表4-1中选择。对每一项工作的内容、要求、项目经理责任应有相应的规范定义。

5.合同价款和支付。

1)通常项目管理合同采用的计价方式有:

(1)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采用这种计价方式,合同必须规定成本的开支范围,业主监督和审查权力和方式。项目经理必须保存能清楚地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全部记录。在服务完成后规定时间内,业主可指定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单位对项目经理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以进行项目管理合同价款的决算。

(2)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酬金。我国的监理合同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采用这种计价方式,合同必须规定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范围、计价方式。

(3)目标合同。即合同应明确目标合同价总额,以及它与实际完成服务工作总价之间的差额的分担(享)方式和比例。当完成服务工作总价比目标合同价总额少,项目管理公司将得到节余部分中约定分享份额;当完成服务工作总价大于目标合同价总额,则项目管理公司应支付超出部分中约定的份额。

2)支付方式。通常项目管理机构进场时,业主支付一定的预付款金额,进度价款可以按月,或按季,或按照项目阶段支付。

3)支付程序的规定和合同价款支付的审核方式的规定。

4)发生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额外工作)时,业主应支付项目管理公司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额外工作可以由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在工程决算后一定时间内,双方结清全部费用。

6.合同有效期。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直到建设工程全部完成,如果因工程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双方应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由此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表4-1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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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责任。

1)如果业主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向项目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应按合同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向项目管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

2)项目经理及其任何职员根据本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或失职只向业主承担责任,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3)项目管理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应对业主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补偿事件。

1)如果项目管理公司违反合同,导致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按以下计算方法向业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基本酬金+利润)/工程建设总投资控制目标

2)如果业主违约导致项目管理公司的损失,则业主应负责向项目管理公司赔偿。项目管理公司在履行本合同责任时,因非自身的责任受到业主人员或第三方人员的损害或受到损失时,有权向业主要求补偿。

3)合同任一方应将已发生或预期要发生的补偿事件通知对方。补偿要求应在引起补偿的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向对方发出补偿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详细补偿依据和具体要求。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补偿要求无效。

4)除因项目管理公司违约,或缺乏谨慎,或渎职外,业主应保障项目管理公司免于承担业主或第三方提出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中断,项目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5)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不应牵连其他方面。

6)项目管理公司向业主支付的赔偿的累计最大数额,应不超过项目管理公司为完成正常服务后,业主应支付给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酬金和利润之和(除去税金)。

7)因参与项目的第三方责任或违约导致的工期拖延或工程的其他损失,项目经理有权代表业主提出索赔。索赔所得费用优先补偿项目管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9.其他。

1)所有权。项目经理使用的由业主提供或支付费用的物品,属于业主财产。服务完成或合同终止时,项目经理应将尚未消耗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2)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作为责任人的保险范围、内容、费用承担者、责任、保险单审查程序和违约处理。保险有效期应从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规定的期限末止。

3)人员。

(1)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协议派遣工作人员。所派工作人员须能胜任本职工作,并相互取得对方认可。如果业主未能按规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项目经理可自行安排。

(2)为了执行本合同,每方应指定一位人员作为本方代表。

(3)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须经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

4)早期警告。一经察觉存在将导致增加合同价总额、改变已认可的工作进度计划或削弱为业主所提供的服务的有用性等后果的问题,业主和项目经理中任一方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并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早期警告会议;在早期警告会议上,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小影响,寻求解决办法,决定应采取的行动以及应采取行动的一方,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5)健康和安全。双方的行为应符合健康和安全要求。

6)服务分包。项目管理公司聘用分包项目管理公司需经业主认可,且在合同实施时分包项目管理公司的职员视同项目管理公司的职员。

7)文件版权和合同双方对资料的使用。合同双方有权根据合同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项目管理服务全部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将业主提供的资料归还给业主。合同双方不得披露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如果在服务期间、服务完成后规定时间内出版、发表、公布有关工程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得到业主的批准。

10.争端的解决。争端的解决程序与施工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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