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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由于工期延长的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承包商现场没有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种低效率和混乱状态下施工,例如工程变更、业主指令局部停工等,则使用Hudson公式时应扣除这个阶段已完工作量所应占的工期份额。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由于Hudson公式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第四节 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

一、概述

对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在提出工期索赔的同时,还可以提出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索赔。

与工期拖延相关的费用索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其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

1.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整个工程停工,则造成全部人工和机械设备的停滞,其他分包商也受到影响,承包商还要支付现场管理费,承包商因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减少而减少了总部管理费的收入等。

2.由于业主原因造成非关键线路工作停工,则总工期不延长。但若这种干扰造成承包商人工和设备的停工,则承包商有权对由于这种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提出索赔。在干扰发生时,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同时承包商也有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停滞的人工和设备用于他处以减少损失。当然业主应对由于这种安排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如工作效率损失、设备的搬迁费用等)负责。如果工程的其他方面仍顺利进行,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变化,这些干扰一般不涉及管理费的赔偿。

3.在工程某个阶段,由于业主的干扰造成工程虽未停工,但却在一种混乱的低效率状态下施工,例如业主打乱施工次序,局部停工造成人力、设备的集中使用。由于不断出现加班或等待变更指令等状况,完成工作量较少,这样不仅工期拖延,而且也有费用损失,包括劳动力、设备低效率损失、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损失等。

二、人工费损失计算

在工期拖延情况下,人工费的损失可能有两种情况:

1.现场工人的停工、窝工。一般按照施工日记上记录的实际停工工时(或工日)数和报价单上中的人工费单价(在我国可用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有时考虑到工人处于停工状态,可以采用最低的人工费单价计算。

2.低生产效率的损失。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工人虽未停工,但处于低效率施工状态。这体现在一段时间内,现场施工所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计划的工作量,但用工数量却达到或超过计划数。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地分析和评价干扰事件的影响是极为困难的。通常人们以投标书所确定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为依据,与实际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相比较,再扣除不应由业主负责的劳动力的消耗,以计算费用损失:

劳动力损失费用索赔=(实际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人工工日含量-其他用工数-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劳动力损失)×劳动力单价

《案例10-9》 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

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

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

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

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1+20%)=307102人·日。

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

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

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604-28868-9695-31887=15154人·日

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

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236美元

工地交通费=15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339美元

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

案例分析:这种计算还存在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而劳动力单价较高,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应在其中扣除,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计算不准确,也容易引起争执。

三、材料费索赔

一般工期拖延中没有材料的额外消耗,但可能有:

1.由于工期拖延,造成承包商订购的材料推迟交货,而使承包商蒙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凭实际损失证明索赔。

2.由于工期延长的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按材料价格指数和未完工程中材料费的含量调整(见本节后面的分析)。

四、机械费索赔

机械费的索赔与人工费很相似。由于停工造成的设备停滞,一般按如下公式计算:

机械费索赔=停滞台班数×停滞台班费单价

停滞台班数按照施工日记计算,停滞台班费单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设备是自己的,停滞台班费主要包括折旧费用、利息、维修保养费、固定税费等。一般为正常设备台班费的60%~70%。

2.如果是租赁的设备,则按租金计算。

与劳动力一样,施工设备也有低效率损失。它通过将当期正常设备运营状态与实际效率相比较,计算索赔值。但应该扣除在这时间内这些设备可能有的其他使用收入或消耗的机时。

五、工地管理费索赔

如果索赔事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则还必须计算工地管理费。由于在施工现场停工期间没有完成计划工程量,或完成的工程量不足,则承包商不能通过当期完成的工程价款收到计划的工地管理费。尽管停工,现场工地管理费的支出依然存在,按照索赔的原则,应赔偿的费用是这一阶段(停止情况下)工地管理费的实际支出。如果这阶段尚有工地管理费收入,例如在这一阶段完成部分工程,则应扣除工程款收入中所包含的工地管理费数额。但实际工地管理费的审核和分摊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工程并未完全停止的情况下。

工地管理费的内涵比较复杂,有些是固定的,有些与时间有关,有些与工程量有关等。而且关系也比较复杂。工地管理费索赔一般有如下几种算法:

1.Hudson公式

它的基本依据是按照正常情况承包商完成计划工作量,则在结算的价款中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工地管理费;而由于停止施工,承包商没有完成工作量,则造成收入的减少,业主应该给予赔偿。

工期延误工地管理费索赔=(合同中包括的工地管理费/合同工期)×延误期限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承包商现场没有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种低效率和混乱状态下施工,例如工程变更、业主指令局部停工等,则使用Hudson公式时应扣除这个阶段已完工作量所应占的工期份额。

《案例10-10》 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个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美元,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2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500美元。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8500÷(1856900÷12)=0.5月

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为:

(269251美元/12月)×(2-0.5)月=33656.37美元

由于Hudson公式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它的应用前提是:

(1)报价中工地管理费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实际。

(2)工地管理费所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由于工期的延长,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3)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

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几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一个比较恰当的折扣。

2.分项计算。对于大型的或特大型的工程,按Hudson公式计算误差会很大,争执也很多。通常可以按工地管理费的分项报价和实际开支分别计算。即按照施工现场停滞时间内实际现场管理人员开支及附加费,属于工地管理费的临时设施、福利实施的折旧、营运费用,日常管理费的开支等逐一列项计算,求和,再扣除这一阶段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费份额。

这是一种比较精确的计算方法,大工程中用得较多。但对实际工地管理费的计算和审核比较困难,信息处理量大。

六、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调整

由于工期拖延,同时物价上涨,引起未完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要求相应的补偿。

1.对可调价格合同。如果合同规定材料和人工费可以调整,则在后期完成的工程价款结算中用合同规定的调价公式直接进行调整,自然就包括了工期拖延和物价上涨的影响。在国际工程中,可以用FIDIC合同的调价公式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见本章第七节)。

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价格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会有适当的调整,则可以按照有关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方法和系数调整合同价格。

2.对固定价格合同。本项调整可按如下方法进行:

1)如果整个工程中断,则可以对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货膨胀率作总的调整。

《案例10-11》 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38000000×5%×4/12=633333美元

当然,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2)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没有中断,但处于低效施工状态,造成工程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

《案例10-12》 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186654英镑,合同工期62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64,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价指数为195,现拖延了38周,实际竣工时(100周)物价指数为220。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195-164)/164]×100%=18.9%

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220-164)/164]×100%=34.15%

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的;

(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见图10-6)

img66

图10-6 物价指数与工程进度图

这样,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为:

(192486/1.0946)×(18.9%/2)=16619.39英镑

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100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

(192486/1.0948)×34.15%/2=30029.22英镑

则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的增加为:

30029.22-16619.39=13409.83英镑

当然,在上面的计算中,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而不是合同报价,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这种计算方法虽不十分准确,但还是有说服力的。

索赔值的计算中,物价调整造成的费用索赔一般不再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收入。

七、总部管理费的计算

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应将承包商企业的实际管理费开支,按一定的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到已计算好的工程直接费超支额或有争议的合同上,因而它涉及企业同期完成的合同额和实际的企业管理费,而不仅仅是某一个合同的问题。由于它以企业实际管理费开支为基础,所以其证实和计算都很困难。它的数额较大,争议也比较大。在这里,分摊方法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索赔值的大小,关系到承包商利润。

(一)按总部管理费率计算

即在前面各项计算求和的基础上(扣除物价调整)乘以总部管理费分摊率。从理论上讲,应用当期承包商企业的实际分摊率,但它的审查和分析十分困难,所以通常仍采用报价中的总部管理费分摊率。这比较简单,实际使用也比较多,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协商。

(二)采用Hudson公式

假设承包市场比较繁荣,如果承包商能够及时完成工程,离开本项目,他的资源能够在承包市场上通过其他项目获得相应的企业管理费收益,现由于业主责任的拖延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可以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企业管理费索赔=(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摊率×合同额/合同工期)×延误时间

按照实际损失原则,这里应用承包商近年实际平均综合管理费和利润率计算。对此承包商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否则难以获得认可。

(三)日费率分摊法(Eichleay法)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因等待变更或等待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或业主(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而承包商又无其他可替代工程的情况。承包商因实际完成合同额减少而损失管理费收入,向业主收取由于工程延期的管理费。

计算的基本思路为,按合同额分配管理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损失。其公式为

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争议合同额×同期总部管理费总额/承包商同期完成的总合同额

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争议合同实际执行天数

管理费索赔值=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延长天数

《案例10-13》 某承包商承包一工程,原合同工期240天,该合同在实施中拖延了60天,即实际工期300天。在这300天中承包商总的生产经营状态如下表10-3(单位:美元):

表10-3 承包商生产经营状况表

img67

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200000×60000/600000=20000美元

日管理费率=20000/300=66.7美元/天

因工期延长可提出管理费索赔额=66.7×60=4000美元

案例分析:这里有两个问题:

1.争议合同管理费按原合同额分摊,这不容易被人接受,因为通常会计核算按工程实际直接费总成本(对土建工程)或人工费(安装工程)分摊管理费。上例中,如果按实际直接费总成本分摊,则管理费索赔额结果为5143美元。

2.实际合同履行天数中包括了合同延缓天数,结果必小于报价中采用的管理费率,降低了索赔额。

该公式是1960年在美国的工程案例中应用的。与Hudson公式一样,它适用于工程承包市场的繁荣期,承包商完全可以将相应的资源通过投入其他项目获得预期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由于本工程拖延,承包商的设备和人员不能脱离本工程去从事其他工程项目,因此造成损失。

(四)总直接费分摊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说服力较强,使用面较广。基本思路为:按费用索赔中的直接费作为计算基础分摊管理费。其公式为:

每单位直接费应分摊到的管理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管理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直接费

争议合同管理费分摊额=每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

《案例10-14》 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他合同的直接费为1600000元,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200000元。则

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200000/(400000+1600000)=0.1元/元

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管理费=0.1×400000=40000元

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他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所以分配的标准可以是灵活的,如用直接人工费、直接人工工时、甚至用实物工程量等。这就看是否合理和有利。

(五)特殊基础分摊法

这是一种精确而又很复杂的分摊方法。基本思路为:将管理费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分项,按这些分项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如表10-4所示)。这要求对各个分项的内容和性质进行专门的研究。

这种分摊方法用得较少,通常适用于工程量大,风险大的项目。

表10-4 特殊基础分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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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关键线路活动拖延的费用索赔

由于业主责任引起非关键线路活动的拖延,造成局部工作或工程暂停,且非关键线路的拖延在时差范围内,不影响总工期,则没有总工期的索赔。

但这些拖延如果导致承包商费用的损失,则就存在相关的费用索赔。通常主要有:

1.人工费损失。即在这种局部停工中,承包商已安排的劳动力、技术人员无法调到其他地方或做其他工作,或工程师(或业主)指令不作其他安排。这些损失应按实际记工单由业主支付,计算方法与前面相同。

2.机械费损失。为这些局部工程专门租用或购置的设备已经进场,由于停工,这些设备无法挪作他用,停滞在施工现场。这个损失也由业主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商都应请示工程师,听从工程师对现场工人和设备的安排。

3.对工地管理费,一般情况下,由于承包商当月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变化不大,而且总工期没有拖延,则没有工地管理费的索赔。但如果承包商能够有实际证据证明他为此局部停工多支付了工地管理费,则可以按实际支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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