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其他情况的费用索赔
一、工程中断
工程中断指由于某种原因工程被迫全部停工,在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开工。工程中断索赔的费用项目和它的计算基础基本上同前述工程延期索赔(见本章第三节)。另外还可能有如下费用项目(见表10-7)。
表10-7 工程中断费用索赔补充分析表
二、合同终止
1.在工程竣工前,合同被迫终止,并不再进行,只有由于如下原因承包商有权提出费用索赔:
(1)业主指令停止该项目,如业主认为该项目已不再需要,技术已过时,项目的环境出现大的变化,使项目无继续实施的价值;国家计划有大的调整,项目被取消;政府、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干预。
(2)业主严重违约,濒于破产或已经破产,无力支付工程款,按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2.业主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合同终止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通常这时工程项目已处于清算状态,首先必须对工程全盘清查,结清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未完工程成本,以核定损失。另外还可以提出索赔的主要费用项目和计算基础见表10-8。
表10-8 合同终止的费用索赔分析表
三、特殊服务
对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特殊的服务,或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等,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法计算赔(补)偿值:
1.以点工计算。这里点工价格除包括直接劳务费价格外,在索赔中还要考虑节假日的额外工资、加班费、保险费、税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补贴、总部管理费等。
2.用成本加酬金方法计算。
3.承包商就特殊服务项目进行报价,双方签署附加协议。这完全与合同报价形式相同。
四、材料和劳务价格上涨的索赔
如果合同允许对材料和劳务等费用上涨进行调整,合同应明确规定调整方法、依据、计算公式等。现在,FIDIC施工合同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物价指数调整方法。
1.确定合同价格的组成要素,作为调整对象。通常有不可调部分(与物价无关的)、工资、主要材料,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燃料(动力)等。
2.确定各组成要素在合同价格中的比重系数。各组成要素系数之和应该等于1。在许多标书中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即提出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但有时由业主在标书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承包商在此范围内选定。
3.确定价格考核的地点和时间。
1)价格考核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或由指定的机构颁布的价格指数。
2)时间包括:
(1)报价基准日期,通常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为准。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出报价所依据的工资和材料的基本价格表,应该对基本价格表进行审查。
(2)调整到现行价格的指定日期。对按月结算工程款的情况,通常为期中付款证书指定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当日为准。
同样实际的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也以公布的价格作为依据。一般不考虑承包商对工人的实际支付和实际采购价格,因为业主或工程师审查和控制承包商个别支付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是困难的,而且会导致承包商不积极控制采购成本。
4.工程价款调值公式。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式中:P——调整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价款;
P0——按合同价格计算的工程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
a1、a2、a3、a4…——代表有关成本要素(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a3+a4…=1;
A0、B0、C0、D0——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限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成本要素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案例10-18》 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而在第1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1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表10-9。
表10-9 参考价格
续 表
则,第i月的物价调整后工程价款为:
Pi=P0×∑I×(Ti/T0)=230万×1.114=256.22万美元
由于物价引起的调整为:
Pi-P0=256.22万-230万=26.22万美元
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的调整,可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索赔值的计算中,价格调整索赔通常不计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收入。
五、拖欠工程款
对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在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相关的政府法律执行。其索赔值通常可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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