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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