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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有何要求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因此,有必要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法律意识,防止其滥用权力或用权不当,对其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促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和在工作中获取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权,因此,有必要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法律意识,防止其滥用权力或用权不当,对其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促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中,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对国家和广大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一性、严肃性。坚持原则,抵御来自各方面不正常的干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自律自重,不能贪图物质利益,将国家赋予的劳动保障监察权力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和在工作中获取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劳动监察员准则》,对劳动监察员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做了较为完整明确的规定: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3.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5.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6.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7.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8.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9.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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