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是一个义务性规范,必须遵守。在简易程序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听取用人单位对违法行为和事实的陈述与申辩;用人单位如果有不同意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如果意见是正确的,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应当予以采纳。在一般程序中,只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作为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陈述和申辩,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当事人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之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认真、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才能成立。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成立。
作为当事人的用人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当事人确实认为自己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没有什么好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觉得陈述和申辩起不到任何作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或者宣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而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在这些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然可以不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其处罚。既然陈述和申辩权是当事人拥有的一项权利,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为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保证,不加重处罚就是其中的一个保证措施。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大胆地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充分地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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