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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在两年内查处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最后,对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加班加点处于一定时间内,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持续”状态,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需要注意的是,对有持续状态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而不能实施多次处罚。

我国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个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也未被举报、投诉;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用人单位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都不再予以查处,劳动保障监察也不再立案处理。

其次,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比如,用人单位为瞒报工资总额而伪造账册,伪造账册用了3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账册用于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起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连续”状态,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持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如某用人单位数天或者数月违法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这一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由于加班加点处于一定时间内,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持续”状态,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需要注意的是,对有持续状态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而不能实施多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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