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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又是解决劳动保障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同时,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保障监察在发挥作用的领域方面各有侧重。实践中,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在受案范围上存在交叉,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以及同一事项双重处理等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又是解决劳动保障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1.性质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协商、调解则具有自治特点,诉讼为司法审判性质,仲裁则具有“准司法”的特点。

2.基本原则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解原则和处分原则等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而劳动保障监察对于违法人则要强制其承担法律责任,以制裁违法行为,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3.程序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依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诉讼都是不诉不理;劳动保障监察既可以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立案,又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

4.处理不同。劳动争议处理追究法律责任一般为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突出表现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兼有指导和约束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劳动保障监察主要追究的是行政责任,通过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和处罚,发挥预防和制止作用,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突出体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保障监察在发挥作用的领域方面各有侧重。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争议,主体双方对此争议都具有处分权,即争议发生后,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决定是否通过劳动争议处理;何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起诉的内容,均由原告决定;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决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继续或者终结。劳动保障监察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劳动保障领域的干预,解决的问题通常涉及国家、社会等公共事项。它依行政职权展开监察,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或者没有处分权。实践中,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在受案范围上存在交叉,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以及同一事项双重处理等问题。随着法制的逐渐健全和完善,这些问题最终将在制度层面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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