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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能同时适用吗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解决劳动保障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处理程序等方面明显不同,不能同时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解决劳动保障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处理程序等方面明显不同,不能同时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于上述事项,接到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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