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相关工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3年9月30日发出了《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工作抓实抓好。按照指导意见和实际工作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工作,应当着力抓好以下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围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周密组织,以确保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2.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工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基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的审查、举报投诉调查等活动,了解用人单位所有制类型、分布地点、生产技术特点及相关的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准确掌握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运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的数据库,并鼓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自身的信用信息。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与工商、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实施用人单位诚信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形成互动。
3.公正客观地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民主评议的原则,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与有关业务机构组成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评定,一般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要在同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公告,并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络上登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查询,以强化劳动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好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表扬;对连续3年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授予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标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免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检查。通过树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加有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的失信成本,建立对失信者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具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向社会公布,开展社会教育,警示失信。
5.广泛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为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设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意义,促使用人单位守法经营、规范用工,倡导“知信用、用信用”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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