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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时制度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有哪些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时间简称为工时,有关工作时间的制度称为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职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了这个标准,则违反了国家规定。它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之一。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工作时间简称为工时,有关工作时间的制度称为工时制度。工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标准,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用人单位具体执行何种工时制度,或者执行哪几种工时制度,哪些职工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关于法定工作时间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行确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延长工时制度等。但是,不管用人单位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否则,就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目前,我国关于工时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职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1995年3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了这个标准,则违反了国家规定。

2.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时间。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作时间在国家标准工时的基础上有所缩短,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1981年原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中规定: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或者实行每日7小时工作制;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或每日6小时工作制。如果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作时间超过了这一规定,则应按照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处罚。

3.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等情形,针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灵活形式的工时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之一。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哪些工作岗位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向有权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不得借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来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否则,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4.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在该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它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之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为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另外,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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