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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为用人单位保密的义务,不得疏忽泄露,更不得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有意泄露给亲友等。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独占使用商业秘密,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但是,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需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是其前提。因此,如果在履行职责中劳动保障监察员得知他人的商业秘密,应依法履行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为用人单位保密的义务,不得疏忽泄露,更不得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有意泄露给亲友等。

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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